“6/30前副本可理赔”
这句话经常在某家业务不约而同的听到,不知道是不是内部教育训练要他们这样说的。
我一开始觉得多讲这句话跟本废话
你都限投保要当第一家了,正本副本有差吗?
后来实在是太多这间的业务都这样讲
我又重新再想一次:
好像真的有猫腻 有玄机
按照金管会的说法,7/1之后改采损害填补法则,可以买多家实支,其总赔付不能超过实际?
出
目前讨论出来是以送件先后在正本上盖章或者给予赔多少的证明
假如之后只管控7/1以后成立的保单理赔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对于投保家数没有限制。
那有可能我在7/1后再加保一家实支
然后收据申请正本与副本
副本给这间(6/30以前投保,且条款本来就可给副本)
正本给7/1之后投保的
不就又绕过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