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子, 新安东京因为爸爸在妈妈匡列他的居隔书上面的时间晚于自己确诊时间,
而不予以理赔居隔这笔钱, 但事实并非如此, 爸爸跟妈妈自己住, 下面我有时间轴来说明
8/16 妈妈早上确诊
8/17 妈妈通报爸爸为同住者(因为不太会使用手机跟电脑才会确诊隔天通报)
8/17 爸爸早上也确诊了, 也视讯问诊请医师通报
8/17 10:38:16数位新冠病毒检验结果证明产出
8/18 爸爸跟妈妈才收到居隔书短信
8/18 00:10爸爸收到妈妈匡列他的法定传染病48条居隔书(现在点网址进去开不出来PDF)
8/18 13:21收到爸爸自己确诊的传染病防治法44条居隔书(现在点网址进去开不出来PDF)
48条妈妈框他的居隔书显示, 8/17与确诊者有密切接触, 从8/18起隔离至8/20
所以新安东京就说
“爸爸确诊日是8/17, 被匡列居隔隔离日是8/18, 隔离晚于确诊, 不予以理赔”
但我很确定8/16爸爸就跟妈妈在家里, 甚至爸爸还出门帮妈妈拿视讯问诊的药,
请问版上专家们, 我该怎么协助举证?
我有看到金管会在新闻稿上面说的只要确定是先隔离后确诊就OK, 不限任何形式举证
但我以为, 如果真的是确诊者, 应该3个月内就不会被其他人匡列啊!
如果爸爸两种居隔书都有, 那不是一定是先居隔后确诊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