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区公所确认居隔电子单的事宜,
顺便跟承办人员聊了一下,
因为当初台北作业塞车,
同住家人假设15号Pcr确诊,
居隔单却在18才收到,日期写居隔日17-19号,
但再17号当天本人也Pcr确诊了,
19日收到确诊居隔写17-23..
区公所人员说居隔的第一天即确诊她也不知道保险业者会不会理赔隔离费,
所以只能人工去修改居隔单日期(因为作业缓慢)
而且还要再转A转B去问问如何处理..
想请问有没有类似的版友遇到这问题,
是不是要请相关单位补法修正居隔日期比较保险
如果是手边44条/48条皆有收到电子居隔单,
但日期是同一天,会影响到隔离费用理赔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