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核保的权力,但不等于想怎么审核就怎么
审核:
1.不能违反主管机关规定、不能违法(如涉及对特定
族群成员的歧视)。
2.对于复保险、体况、保额需要之相对财力...等设有
限制之事项,应在《要保书》询问保户、揭露于给业
务员的《投保规则》上,后者尤其让业务员负有第一
线核保及允诺保户之能力,业务员也才能衡量是否可
获得工作收入。
如果保险公司受理后可恣意更改《投保规则》,不仅
是粗暴的戕害保户权利,业务员付出的工作成本也无
从获得补偿及回报,业务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遑论
替保户筹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