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推文我真的傻眼,传染病防治法48条第一项指的对象是第一 “曾与传染病人接触”
或第二 “疑似被传染者”
小孩子因为班上同仁 ‘’确诊‘’ ,因此收到隔离通知书,符合“曾与传染病人接触”
,这个收到居家隔离通知单理赔没问题,或是本身小孩“确诊”被隔离,父母符合“曾与
传染病人接触”拿到居隔书理赔,这完全没问题
问题是推文写小孩因为同学确诊之居隔,爸妈收到居家隔离通知书的陪同隔离,应该用
“疑似被传染者” 而要求理赔,我真的有点傻眼跟不理解,因为小孩完全没有疑似被感
染者或是确诊的定义,小孩是因为“曾接触传染病人”而居隔,小孩不是“确诊者”,父
母就不会是“曾与传染病人接触”,父母是陪同小孩隔离,这根本不符合契约条款因为法
定传染病48条定义隔离者,就算有居家隔离通知书,但没有48条的法定隔离事实,保险公
司本来就不该赔,这个逻辑应该学过法律的应该都很清楚,除非保险公司的条款写,依照
政府居家隔离通知书来认定,而非写法定传染病48条才有机会
另外,有人提哪怎么不用48条第二项,因为“隔离”跟“管制”这两项限制是规定在第一
项,不是第二项,不会有法律人拿第二项来解释隔离跟管制
最后,补充一下叶启洲教授对于陪同隔离这件事,逻辑是一样的,陪同隔离本就不该符合
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不应该拿到居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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