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对于防疫保险及陪同隔离之说明
2022-05-14
一、有关媒体援引金管会保险局109年5月19日会议纪录,报导“金管会保险局要求业者办
理防疫保险”一节:
(一)金管会保险局于109年5月19日召开会议,系缘于立法委员问政,考量政府
编列钜额预算办理纾困,造成财政负担,建议参考农业保险以政府补助保费方式,研拟由
商业保险提供保险保障,将中小企业、小规模营业人业务补偿,及所属劳工医疗保障或薪
资补偿,以保险方式提供保障,取代政府纾困。
(二)产险公会依该次会议纪录拟具“企业型及个人型定额给付纾困化保险商品”
建议方案,其性质为中小企业及所属员工之纾困保险化,与个人防疫保单无涉,复因该方
案涉及政府保费补助等事宜,爰未成案。
(三)媒体以该会议纪录报导本会保险局要求业者办理防疫保险,非并事实。
二、陪同隔离之说明:
(一)有关陪同隔离费用补偿保险金,于防疫保单中多约定,以被保险人因传染病防治
法
第48条,受卫生主管机关开立隔离通知书,而接受隔离处置者为前提,是以未成年子女如
确诊,其父母经卫生主管机关依规定开立隔离通知书者,保险公司即应依契约约定予以理
赔。
(二)又未成年子女之同学确诊,该未成年子女依规定受隔离处置时,其父母仅系
基于生活上共同照顾之需求,经主管机关弹性准予隔离期间在隔离地点同住,不受一人一
室之限制,此有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Q&A:Q54. “接触者居家(个别)隔离相关措施问答
辑”之Q9可资参照,爰以该隔离处置并非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所定,与确诊病人接触之隔
离处置,保险公司依契约约定尚难予以理赔。
三、 本会已请产寿险公会尽速拟具理赔实质审查指引,以利后续理赔处理,并就民
众
较广泛发生之防疫保险疑义之实务问题,作通案性的说明。另就个案争议部分,已请财团
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指派专人提供消费者咨询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