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1-02-18 04:02:00去看744号解释,限制业务员只用经所属公司核准除的文宣,除了位阶(公会决议什么都不是)有问题,目的跟手段应该ok这个自律规范第4条,规范的是保险公司对于商品应揭露及禁止事项,这恰好是民众知的权利诉求相呼应,而且,第4条规范客体主是保险公司,所以下一条第4条之1明文要求业务员只能使用经核可文宣广告。然而,只准使用经核可文宣广告是否为事前言论审查变相限制言论自由?依释字744理由书,事前审查乃对言论自由之重大干预,原则上应为违宪;But,有原则就是会有例外,所以大法官接着说:“系争规定之立法资料须足以支持对...广告之事前审查,系为防免人民生命、身体、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难以回复危害之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与目的之达成间具直接及绝对必要关联”。而过往保险业务员以欺瞒、不正方式缔结契约历史斑斑可考,这也难怪要限制业务员言论自由,当然,最大问题还是法律位阶,限制基本权利,须以法律为之,纵实务问题钜细靡遗,难以法律为全部规范,但授权主管机关以命令为之,其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所以问题不在限制言论自由,问题在用什么方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