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生长激素有关的,可参考评议中心的判决:
1) https://ods.foi.org.tw/download.aspx?article=1080011903
【108 年评字第 1161 号】
这个看起来申请理赔失败。
理由是:住院无其必要性。
2) https://ods.foi.org.tw/download.aspx?article=1080001453
【108 年评字第 161 号】
这个也是申请理赔失败。
理由也是无住院之必要性。
3) https://ods.foi.org.tw/download.aspx?article=1070001685
【107 年评字第 000178 号】
同样也是申请理赔失败。
理由是该疾病在投保前即已存在。
看起来是因为被认定为既往症而不赔。
因为外观判定上被认为有病征,而被认定带病投保,
家属主张不知情并不被接受。
不过,
如果外观上无特殊病征,和正常学龄童无异,
医师也不会判定有施打生长激素的必要吧?
4) https://ods.foi.org.tw/download.aspx?article=1040001215
【104 年评字第 161 号】
申请理赔成功。
此案例的重点不在住院必要性之判定,
而是住院时预先一次性取药回家使用,这些预领药是否可申请理赔。
这点跟癌症用药很像,
住院时治疗,出院前先把自费药一次开完,带回家施打或服用。
判决上可接受此种作法,但还是要看保单条款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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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和生长激素有关的只查到4案例,
如果有解读错误请告知。
总结,
那些案例都是医师确实有开诊断证明,载明有施打和住院之必要性的。
但是不是真的有住院之必要?
评议中心还是会再咨询其它医疗顾问的意见,
不会只听保户医师的说法。
目前看来,无理由的原因都是无住院之必要。
因为要观察注射后反应,
首次注射时有住院之必要,无适应不良反应后,
之后患者可门诊施打,或在家施打即可,
这是评议判定无住院之必要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