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乔安互助的安家30大问题

楼主: dwmcharlie (头先生)   2020-04-25 14:41:22
※ 引述《internaty (Lift the wings)》之铭言:
: 想请问版上的大家,
: 家里有长辈最近拿着宣传单建议爸爸加入这个互助方案,
: 爬了许多文和做了很多功课都没找到实质帮助的内容,
: 他宣称是类保险又不是保险,
: 想请问大家可否给些建议或看法呢?
: 谢谢
: 这是他们的方案行销网页
: http://www.intercare.com.tw/line/index.html
: 谢谢大家
以下发表小弟小小浅见,
是不是“保险”并不是他们说的算,
而是要检视是否具有保险五大要素:
危险、补偿的需要性、团体性、有偿性、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如果被认定是非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
则依据保险法167条第1项前段,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67
像是生前契约也有被认定是保险。
参考资料:叶启洲教授所著《保险法》第六版,元照出版社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0562
一、危险
危险指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例如该网站的意外身故,
会不会发生不知道,
什么时候发生不知道,
发生意外的原因与结果不知道,
那就具有危险要素。
二、补偿的需要性
前面提到的危险一旦发生,
对于被保险人将会产生损害,
意外身故是造成生命的损害,
故有补偿的需要性。
纵使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也具有补偿的需要性。
三、团体性
指面临相同危险的多数个体,
像是这个互助会把有可能发生意外身故的一大群人聚集在一起,
就具有团体性了。
四、有偿性
保险为众人共聚资金,
以分担个人风险与损失的制度,
因此保险给付须以保险费作为对价,
也就是必须缴交金钱才能获得保障。
收钱的名称不重要,
可以叫做“保险费”、“互助费”,随意叫,
不是说名字不是“保险费”就不是保险。
五、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从危险承担理论的角度来看,
危险之承担必须是当事人间订立该契约之独立标的,
而无与其他法律行为之间无内在关连性。
只要缴交费用(该网站叫做互助费),
万一发生约定事故(该网站是意外身故)就可以请求相对应的金钱,
与其他法律行为无关,
故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再来举个反例,
向店家买了新电视(买卖契约),
保固内的电视机万一坏了,
就可以请店家换一台新的,
请求换新的电视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
它是依附在买卖契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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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20-04-25 17:34:00
不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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