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目前既有全球保单:
LDC 失能
XHR 医疗实支(可附加附约延续批注条款)
XAR 伤害
XMR 伤害实支(可附加附约延续批注条款)
XAH 伤害日额(可附加附约延续批注条款)
若今天主约因(身故、全残或一级残、重大伤病给付、主约期满或理赔至上限总额)导致
终止时,若是希望附约还能有效,会建议附加“附约延续批注条款”,在finfo查到可附
加的有三个附约,我的疑问是当发生上述情况我是需要自行跟保险公司说或申请附约延续
批注,还是现在就附挂全球人寿附约延续批注条款(C0006),免去将来忘了需要申请附约
延续批注导致附约失效的风险?但就finfo上想加入C00006会出现年龄或职等不符,职等1
有试过将年纪变更3岁~43岁一样都不能附加是因为主约关系吗?
网络上查到:金管会2013年修正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要求寿险公司必须提供“
长年期附约”延续权,也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罹患癌症、重大疾病或特定伤病时,
领取一次性保险金后,主约即终止的险种,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可选择是否让其附
约的保障持续有效的权利。
请问这是当状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会主动跟保户通知是否延续附约?担心的就是没有通知,
怕自己忘记或家人不知道有所谓的附约延续导致将来的遗憾,麻烦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