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参加公部门办的活动
结果跌倒骨折
后续公部门答应跟保险公司依照公共意外责任险求偿
后续理赔协商想请教各位
1.谈判人
公部门指派保险员直接与我们谈
第一次谈完后,发现有些问题
家人是“第三人”,公部门才是被保险人
想说后续若要保险员与我们谈时
是不是公部门要派员参与,才符合法律程序且较有保障
又家人第一次谈判时与保险员签署的文件是否也要带被保险人同意才有效
2.过失
经家属转述,
家属与保险员协谈时,
保险员说,因为被保险人无过失,所以没有理赔责任
顶多就是发个慰问金。
请问这种公共意外责任保险是否需要论被保险人的“过失”
而且,需要有报案证明才能赔偿?
3.要保书
家人(第三人)有权跟公部门(被保险人)拿要保书?
才能仔细看保险内容,争取最大权益
4.理赔
爬文说,很多保险员都会说拿单据实报实销理赔
但是,有些在结案后(未来)的事情,是没有单据的
例如二月结案,三月继续复健所生成的医药费
该如何请求才能使第三人最大化
另外,除了家人(第三人)的所有医药费、复健费用可理赔外
协助处理的家属是否可连带求偿(例如请事假工时损失与交通费)等等
以上4点请教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