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google了一下
查到最高法院97台上2087号判决
本件被保险人向康健保险公司投保康健
团体保险计划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为原审合法认
定之事实,而于该保险契约签订时,被上诉人既为被保险人之“
法定继承人”,渠等为该契约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确定,不因继
承开始后渠等抛弃继承,致溯及自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人之身分
,而受影响。兹要保人即被保险人江锦湖既未于生前变更上开保
险契约之约定受益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仍为保险契约之受益人
,亦无违误可言。
明白表示已"订约时"为准,除非你有记得去变更
后来想了想,好像不是那么明白
但最高法院搞了一个"订约时的法定继承人"的概念
容易引发争议
原文报导二审沿用本判决之法律意见
本最高法院判决引发不少疑问
如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2182947198457361
代位继承人有无继承权?
封昌宏助理教授亦曾撰文评析
"以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的法律争议,评最高法院97台上2087号判决
不过因为线上看文章要付费,不晓得其结论
有人有看过此文吗?希望分享一下结论
总之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可能引发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