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宏泰/台寿/远雄/全球的附约延续批注条款

楼主: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9-05-01 00:28:06
: 3.番薯T02H0配RE:
: https://imgur.com/hyKYzHc
: https://imgur.com/gxgh9EF
: https://imgur.com/IkjyBai
: 虽然是主约支付全残保险金之后会终止,但RE会让保证续保的附约延续到主约期满或
: 最高续保年龄二择早;
: 至于非保证续保的附约,享有大熊相同的谢主隆恩待遇..
: 但我认为这边也有瑕疵,若主约为20年期,结果在第19年发生全残,那底下的附约只
: 剩下1年有保障…。
这边的主约是以“终身”寿险为例
第三个连结的延续条款内“主契约原订保险期间”
指的期间应是以【保险范围】:保险年龄到达110岁之保险单周年日
作为依据、并非是原PO举例的缴费期间20年
如此并不会发生在第19年发生全部失能
底下保证续保的附约,只剩下1年保障的情况
20年期只是缴费期间,缴费期间的选择也可以是6年、10年
若将原订保险期间解读为缴费期间,则投保6年期,只要第7年之后发生全部失能
以二者较早届至者为限,附约延续条款岂不是等于没有?
作者: iplug (艾魄拉格)   2019-05-01 01:15:00
保险范围非缴费期间有道理,不过若保险范围是到达110岁之保单周年日的话,那又何须补上后面"本附约最高续保年龄"二者较早者?此外,"终止"表契约存续到终止发生那一刻为止,那主契约既已终止,终止日之后的"保险期间"还能算吗?
楼主: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9-05-01 01:45:00
1.两者范围不同、不相牴触2.写“原定”主约保险期间,即是不受主约终止影响
作者: hunterbear (cityhunter)   2019-05-01 01:50:00
他有写原定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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