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在87年有保一张10年期的大树终身寿险+附约意外险
主约已期满 附约每年持续缴
上个月打羽球被打伤眼睛 挂急诊后发现视网膜受伤有小洞
第二次约了门诊雷射治疗 第三次回诊后 拿着所有单据($2千多)请业务协助办理赔
后来业务通知说要调病历要补签名
签完名后隔几天又说要派人来看恢复状况
结果最后来了张理赔核定通知书说 不予理赔
里面写说依保险法127条约定契约订立时 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 保险人对其不负保险责任
又说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30日以后所发生的疾病才在保障范围
这是我妹第一次申请理赔意外险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 契约订立时是20年前
那时候我妹不到10岁 眼球就已经除外了?
(我妹视力一直正常 除了轻度近视 但那也是上国中之后才开始)
然后申请意外险理赔 为什么回复的内容都是疾病怎样怎样所以打枪
我个人半年前路上摔车 急诊加物理治疗总共花了2万多
同样是大树的保单却理赔的很干脆 一句话都没问
想问我妹的案例是正常流程吗? 没有很差那两千 但是不是该换家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