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n0107》之铭言:
: 甲方无任何医疗损失,乙方脚部多处粉碎性骨折。
: 甲方肇事7成,乙方肇事3成,甲方无损失,乙方总损失30万,其中医院及门诊医疗单据
损
: 失20万。
: 1.
: 甲方只保强制险,乙方只保强制
: 乙方可对甲方保险公司求偿强制险,医疗单据共20万。
: 2.
: 若甲方保强制险及责任险,乙方保强制险
: 乙方对甲方理赔金额共21万
: 30*0.7=21万。
: 21万里20万是强制,1万是责任。
: 但事实上,因为甲方多保了责任险,无过失主义的强制险就偷偷的被扣掉3成,变成是
有
: 过失主义的强制险。
: 2其实就是:
: 强:20*0.7=14
: 责:(30-20)*7=7
: 强+责=21万
: 3.
: 我看了书和网络都有提到实务上合解可以排除强制险先合解,两年之内乙方自己向甲方
保
: 险公司理赔强制险:
: https://i.imgur.com/JLkvgK3.jpg
: 不含强制险的先合解金额:
: (30-20)*0.7=7万
: 之后再由乙方向甲方保险公司求偿强制险20万。
: 所以总求偿金额是27万。
: 3无过失主义的强制险超过的部分由过失主义的责任险赔偿,这样才符合精神吧!!
: 保险公司都一直用2去谈,一直说法院都这样判啊~~其实只想少赔!!实务上3的合解
明
: 明就是存在的!!
: 我的想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