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4/7与机场接送厢型车车祸,左手韧带断裂、脱臼。
5/12与车行老板娘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市公所的调解委员会签和解书,和解书调解
委员会也送去法院,理赔金额“含强制险”,并约定6/12以前会将理赔金额汇入我妈的户
头。
事隔几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来,告诉我妈“他们突然发现自己并不是车行那天事
故车辆的强制险公司,强制险是另外一间保险公司”,跟我妈说要重新签一份理赔金额“
不含强制险”的和解书(但理赔金额际数字没有减少),还一再强调我妈不仅能得到原本
的赔偿金额,还可额外再向强制险投保公司再申请强制险理赔。
中间本来要车行老板娘订一个日期,来签第二份和解书,结果因为车行老板娘跟保险公司
摆烂,直接没有下文的状态,最后我妈没有签新和解书。
依市公所签立的和解书6/12户头就要看到钱,因为没收到钱,我妈今天6/14打电话给车行
老板娘。车行老板娘推说他有事先传短信告知我妈6/12不会汇钱(可是我妈完全没收到讯
息),并且告知要在6/23来我家跟我妈签新的“不含强制险”的和解书。
我想请问各位前辈
1.已经在市公所签了一份和解书,后来再签的和解书的话,是不是第一份和解书就失效,
有法律效力的是第二份和解书?
2.和解书私下在家里签可以吗?还是要到调解委员会签比较妥当?或者找村里长当第三人
可以吗?又签立时,是不是要妈妈、车行老板娘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三方都在场?
3.如若签了“不含强制险”的第二份和解书,是否真如保险公司所述,能再向强制险保险
公司申请强制险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