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医疗限额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条:
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受伤害,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者,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超
过全民健康保
险给付部分,给付伤害医疗限额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治疗者,受益人若能证明
被保险人之治
疗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伤害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记载的伤害医疗限额。
若被保险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诊疗;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险之医院诊
疗者,致各项
医疗费用未经全民健康保险给付,本公司依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之各项费用之 70%给付,惟
仍以前述保险
金条款约定之限额为限。
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前辈 如果 我因意外事故 于一百八十天内 已经领完上限的理赔
超过一百八十天的部份 一样是算在上限的额度里 而不是重新计算是吗?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