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办理“阖家安康”公教员工团体意外保险多年
原先是中国人寿(101.4~102.3) 现在改为保诚人寿(102.4~104.3)
我一直都有投保 也帮家人投保
但就在中国人寿标案到期之后、评选出保诚之间的这段空窗期
102.4.27我母亲发生意外事故了
在那段期间一直住在医院照料 根本无心他顾
等到事情稍微告个段落之后 才想到似乎有保险可以补贴些许
但一查才发现原本会自动扣款续约的中寿标案到102.4.1截止
新的标案厂商保诚公告出来已经是102.5月的事
而我向保诚办理投保则是102.6月初
后来知道保诚的投保说明上有说:
(六)原被保险人保障不中断:
102年3月31日止仍在保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作之“阖家安康”公教员工团体意外保险者,如于
同年6月1日前加保并提供同年3月31日在保证明资料
,则投保年龄可续保至80岁,且保险效力接续自同年
4月1日起生效,发生之事故得依本保险规定申请理赔。
但保诚说因为我是在6月1日之后才加保(差了几天)
因此不在追溯范围
想询问看看像我这样的情形是否有机会提出理赔?
有听过一种说法是在保险届期一个月内的事故是有办法理赔的??
投保多年 却因为厂商转换期间有了空窗
而意外就在这个时候发生
觉得老天爷怎么这么就爱捉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