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上的各位先进
之前学校接到一份文 关于“团体旅游平安保险”
内容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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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6条
要保人对于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属。
二、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
三、债务人。
四、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
保险法第17条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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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说起来 学校办理校外活动(比如带队参访...)
是不是就不用帮学生保旅平险 因为保了 也是没有效力
只能依靠学生原有的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了
以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