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日韩恶劣关系出现转捩点

楼主: vikk33 (陈V)   2021-06-22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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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恶劣关系出现转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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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85名元征用工及其遗属于5月28日联合起诉日本制铁、日产化学和三菱重工业等16家
日企,这是二战强征劳工提起的诉讼中规模最大的索赔案。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驳回
了索赔诉讼,法院表示,虽然不能说个人的索赔权因《请求权协定》而消灭或被放弃,但
综合考虑《请求权协定》其相关谅解档、签署该协定的原委、缔约方的意向、相关后续措
施等因素,二战强征劳工的索赔权也属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判决书同时言及请求权资金
对韩国产业化的重要性和韩国对外关系考量背景。
而2018年10月,韩国大法院就2005年4名元征用工对新日铁住金索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认
可征用工拥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的判决,大法院认为请求权协定旨在解决双方的欠付工资等
民事债务关系,不包括对日帝非法殖民统治不法行为的请求权。这次的判决与2018年大法
院的判决相比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于殖民地统治和征用的违法性认为仅是国内法的解释。
继今年四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可主权豁免原则,驳回慰安妇对日索赔案,韩国法院本次
再对日本企业强征二战劳工索赔案作出相反逻辑的判决,尽管本次征用工判决引起民众的
不满情绪,反映出日本同韩国在历史观上差异仍在,但就殖民统治索偿拨乱反正的判决仍
可视作韩日关系迷途知返的转捩点。
征用工议题的来龙去脉
征用公问题即战时在日朝鲜劳工的赔偿(补偿)问题。二十世纪三〇年代末,日本颁布《
国家总动员法》和《国民征用令》,透过国家力量填补增兵和军工生产发展对劳动力的需
求,从朝鲜也征用了大量劳工移入日本内地从事工程建设和矿山开发等重体力劳动,征工
方式分为直接募集、官斡旋和征用三阶段,期间工人食宿条件恶劣、缺乏安全保障,还存
在粗暴管理、实际工资和宣传不符以及强制储蓄的情况。
战后在日朝鲜劳工就未发放和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及伤亡劳工慰问金向11家日企提出共计
1970万日元的赔偿要求,其中7家日企同意支付合计247万日元的赔偿金,但设定的申领时
间过短,拿到赔偿的只有一小部分。
1951-1965年,经过七轮会谈和1500多次会议的漫长协商,日韩终于谈妥建交,建交建立
在一条约四协定等一系列文书基础上,其中《请求权协定》载明日方无偿提供3亿美元、
有偿提供2亿美元和3亿美元商业贷款,请求权问题彻底解决。但朴正熙政府当时对国民隐
去了最终解决条款,并将九成资金用于国家建设上,七〇年代对受害者也仅赔付了一小部
分,直到协定缔结四十年后的2005年,韩国受害者的个人请求赔偿权被剥夺一事才被公之
于众,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年日本资金性质为何,二是未拿到钱的受害者该向谁索偿

韩日会谈文书公开同年八月,韩国成立韩日会谈档公开后续对策民官共同委员会,表示请
求权协定解决的是两国财政、民事上的债务关系,反人道非法行为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
还可以对日求偿。韩国对最终解决条款使用范围节外生枝的新见解显然无法获得日本方面
的赞同,始终坚持财产请求权问题所有范畴都得到最终解决。
而2018年引发日韩贸易战的韩国大法院的判决就是对2005年元征用工索偿案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原告要求的不是请求权协定中适用的的未付薪水,而是协定以外的日帝殖民统治下
的反人道行为,法院判决的建立在日本殖民统治非法论的基础上。
而当年日韩国交正常化谈判中,对殖民统治是否合法分歧巨大。韩国认为日韩协约系胁迫
签订,未得到高宗承认,故日本对韩殖民统治属于非法强占,这种殖民统治非法性的见解
是韩国宪法的核心价值,在这种非法强占结构下,日本支配韩半岛的行为均属非法,征用
工也当属此列,既然征用本身是非法的,那么征用导致的痛苦当然也是非法行为造成的损
失,有权求偿。1965年《韩日基本关系条约》第二条《日韩合并条约》无效确认条款,考
虑到双方歧见采取模糊表述,“大韩帝国与大日本帝国在1910年8月22日及其以前缔结的
一切条约和协定确认已经无效”,避开了从何时起无效和《日韩合并条约》本身是否合法
的问题。
然而,日帝强占非法论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强占”说混淆了军事占领(Occupation)
和殖民统治(Colonial Rule)的形态区别,日本透过条约拥有韩半岛的主权,并非战时
的军事占领,另一方面,“非法”说混淆了彼一时彼一时的时空界限,战后以武力强迫他
国缔约确实非法,但国际法的进步不能倒推追溯适用;另外,对国家武力胁迫和对缔约代
表胁迫不是一回事,并合条约里国王的签名和批准也并非条约有效与否的要件。所以,法
理上尚无日韩协约无效的事由,但道义上确实违背了韩国国民意愿,对于殖民统治情与法
的矛盾,需要区分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用“合法不当论”表述更加
适切和完整。
长期以来,道德、习俗和宗教等社会规范在韩国是比法律更有效的社会整合的手段,导致
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的思维根深蒂固,由此构建出一套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话术,就连
韩国何时建国这样简单的事实判断都存在本不该有的争议,认为如果不承认临政法统相当
承认殖民地支配的合法性,此说当然混淆了儒教道统观念和现代合法性的区别,作为诸多
独立运动团体中一支的临政没有满足构成国家的领土、国民、主权等基本要素,也没有得
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南北韩都是战后殖民地建国的新国家。
现行国际规则中只有战胜国向战败国索赔,没有前殖民地向原宗主国索赔,英法等国的殖
民地独立时,也都没有向原宗主国要求赔偿的先例。日本对韩殖民统治合法,殖民统治终
结之后本身没有对所谓“殖民统治不法行为”的赔偿义务,而根据韩国批准的《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所以三年前大法
院以日本的殖民统治不法为前提的判决存在问题,本次判决未遵从此前大法院判断,认为
“殖民统治和征用的非法性质都只是根据国内法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日本在内的任何一
个国家都未承认殖民统治的非法性质,国际法中也没有承认殖民统治非法的相关资料”是
符合法理的。
严格按照法理来,战后韩国还得赔偿日本。1945年,美军军政厅公布第33号法令,日本在
韩一切公私财产一并被剥夺转移至美国军政厅所有,1948年美军军政厅与韩国政府签订《
美韩关于财政及财产的协定》,将接收的在韩日本公私财产全部移交给韩国。1952年第一
次日韩会谈和1953年第三次日韩会谈时,日本对韩的逆财产请求权要求被认为是倒打一耙
,其实不然,1907年《海牙章程》第46条规定敌国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美军没收私有财产
违反了国际法,韩国接收时不能得到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日本有权要求韩国偿还这部分财
产。
从民族情感出发,韩方当然反对,认为殖民统治是非法行为,在以非法行为侵占的土地上
积累的财产亦属非法,韩国有权予以没收强占韩国的资产,掠夺者没有资格索赔,逆财产
请求权连同其他因素导致第一次和第三次会谈破裂,第四次会谈之前日本在韩国的要求下
放弃了逆财产请求权要求。
除了殖民统治的合法性外,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尽管违背自主意志而被征用的情况不
同程度的存在,征用工招募并不违反日本批准的《强迫劳动公约》,因为条约载明“紧急
情况下的工作和服务,如战争或灾难”不属于强迫劳动的范畴,因此声称征用工违反了国
际条约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征用之事项当然属于请求权协定包含的范围。
第六轮会谈期间,《韩国对日请求纲要》载明了请求权所包含的内容,其中就有“战争对
被征用者造成伤害的相应补偿”,双方确认对日请求纲要,不可再提出任何主张,无论殖
民统治和征用的合法性如何,在条约签订之前的所有行为的归宿都通过请求权协定不可逆
转地得到解决,所以,2018年的征用工判决是韩国对条约单方面的解释,在韩日企资产强
行拍卖更是对现代自由市场原则的违反。
公正评价请求权协定
请求权协定换来的合作协定与支援资金被用于浦项制铁、京釜高速公路等企业和基础设施
建设上,为韩国今日钢铁、造船、汽车和电子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奠定了基础,本案判决书
中言及的“请求权资金和汉江奇迹的关联”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六〇年代初,韩国经济状况严峻,严重依赖美国的财政扶持,而美国为了减轻自身援助韩
国的经济负担,又逐步削减对韩金援,西欧诸国对韩国兴趣不大,把寻求经济开发所需财
源的目光转其他国家成为朴正熙政权的当务之急。这种情势下与其纠缠过去的清算,不如
务实把重点放在将来的建设上。
日韩会谈遭舆论诟病大抵归类于三点“接受请求权模式代替赔偿模式”、“代收请求权用
于经济发展”与“弹压反对日韩会谈示威和隐去最终解决条款”,三点不能一概而论,第
三点对公民集会自由和知情权的抹杀毫无疑问应该批判,尤其是产业化后韩国政府也没有
向本国国民告知最终解决条款,直到四十年后才披露。
前两点则并非如部分民众认定的是丧权辱国。外交本身就是妥协的艺术,那种把(对日)
妥协视作投降服软认输,要寸步不让才算捍卫民族气节的思维是不明智的,从李承晚政权
坚持对日索赔到朴正熙政权在索赔权问题上对日让步(第六次会谈),接受经济合作的替
代方案,使得久拖未决的协定在几年内迅速解决。如果韩国坚持对日情感外交寸步不让势
必得不偿失。
会谈中,日韩对在资金数额上的意见差距巨大,请求权资金从七千万美元的数额一路争取
最终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调整为八亿美元,这无疑是外交上的努力,和反对者直觉上的“卖
国”恰恰相反。
用途上,请求权资金用于建设也无可厚非。五一六政变后国家重建最高会议清除了相当于
上届政府近两成公职人员,当时韩国根本缺乏准确统计受害者和发放补偿资金的行政能力
,而且彼时失业率高企,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农村,即使将资金分给个人稀里糊涂地花掉也
无济于事,将请求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反倒可刺激经济,增加工作岗位,受惠对象便
可从难以统计的受害者拓展到全体国民。不只是韩国,缅甸、菲律宾、越南和印尼同样从
日本政府获得请求权资金,也同样将请求权资金大半用于了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国民
生活水准方面,效率和效果却显著不如韩国,韩国有效利用请求权资金实现经济腾飞,这
是值得肯定的主权者决断。
和解之道
依据请求权协定,征用工的所有请求权都被放弃,但不妨碍涉事日企根据相关内容就个别
具体请求权自愿作出自发性措施。当年韩国劳工在恶劣条件下劳动受到巨大的痛苦,而企
业却得到了相应的利益,所以有道德义务做出补救措施。
对历史遗留问题正确的解决之道应该诉诸外交途径而非司法途径救济本国受害者,类似的
国际纷争国际惯例是透过补偿协定一括解决,即可以透过基金会由政府和企业一并补偿劳
工,如德国在2000年通过了《赔偿基金法案》,依据该法案,成立记忆、责任和未来基金
会,一半资金来自德企捐助,面向犹太人要求赔偿联合会和中东欧国家的劳工组织支付
43.7亿欧元补偿金;再如2007年,西松建设和在中国劳工中达成谢罪、立碑和补偿的和解
协议,西松建设公司承认并反省招募和运作的强制性,在当年劳动地点建立纪念碑,并出
资2.5亿日元注入信托机构作为360名受害者的和解资金。
目前务实的路径也应该是借由专项基金会和解,资金来源不仅要包括前身涉及征用工招募
的日企,还要囊括曾得到请求权资金的韩企,但鉴于1995年亚洲女性基金被韩国元慰安妇
以资金来源不完全是日本政府为由拒绝、2015年的和解与疗愈财团又因“未从受害者出发
”被文在寅政权清算,慰安妇议题上韩国官民寸步不让和出尔反尔的做法无疑使征用工议
题上和解路径也变得狭窄崎岖。
三年前韩国法院我行我素强行将日企资产现金化,罔顾日本政府和企业的立场是希望在双
方之间走和解路径而非强制执行,导致日韩关系陷入最恶状态,冤家宜解不宜结、解铃还
须系铃人,本次韩国在司法领域拨乱反正可圈可点,下一步应该在和解方向上认真协商,
早日恢复破损的信赖关系,回退到过往历史问题与经济问题脱钩的状态,努力扩大日韩经
济关系和军事交流,而非一损俱损地对历史和现实议题一体化对待。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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