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匿名检举制度之利弊

楼主: caselook (幸福要懂得耕耘)   2013-04-29 15:03:18
前文恕删~~
: : 这些状况,都不是一般只看得到台面的板友所可能得知的。
: : 在攻防条件不对等的前提下,板友纵然据理,亦是无法可争。
: : 本人一向尊重体制,也十分感谢小组长们及各位参与讨论的板大、板友们的关心。m(_ _)m
:
: 嗯,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现在许多看板都允许以私信的方式,
: 对看板上的看板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因此的确如你所说,除板主与检举人之外,
: 其它的板友可能无法知道整个检举案件的处理过程,也造成接下来的问题。
:
: 有鉴于板规在制订的时候,可能不会将许多的细节纳入,而板主判罚的标准,
: 除了板规明文的规定以外,也有赖先前的判例建立更具体的标准以供板友参考。
: 在检举处理过程无法被众板友知悉的情况下,判例的效果将受到限制。
:
: 从整体的板务处理来看(不是针对佛教板),这的确是一个制度面上可以讨论的议题。
: 如果对于这个议题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希望你可以先提出来,看是不是能够有所改进。
: 当然想出来的方法,若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又不致于有其它不良的后果,
: 小组长会再和各板板主讨论,看是否可以将这些方法应用到本小组的各个看板。
关于检举应不应“匿名”?依据现行站规(ptt 使用者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
二、被检举人
三、检举事由
四、所附证据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
“检举人”既然必须填载明确,显然“检举人的ID”必须明确,至少必须是
在板规明文规定内,具有检举权利的使用者。
第十七条(检举不予受理)
非依本规则提出检举,或检举内容不全或不真实者,且于通知补正期限内仍未补正者,
不予受理。     ^ ^ ^ ^ ^ ^ ^ ^        ^ ^ ^ ^ ^  
依据上述站规,匿名检举应是指“基于保护检举人,板主不公开检举人之ID”。
这是基于保护检举人及其个人资料,符合必要性原则。
但小组长在接获被检举人之申诉后,基于确认“检举证据”的效力,板主有义务
将该检举信之“原件”以转信方式寄给小组长,做为审理之参考。
板主或小组长在接获检举信件后,若有检举内容不全之情事,应当限期请检举人
补正,逾期不补正,该检举即不予受理。
依据上述站规之精神,显然板主及小组长有“确定检举内容”及发现真实的义务。
而且,“检举人”亦负举证之义务。此外,板主本人因兼具“板友”性质,具备
双重身分,所以板主本人可以自行举发,但仍应依照检举程序之规定,最好公告
于板上,不宜匿名,以避免球员兼裁判,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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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推文恕删~~
: → thismy:真要私信,我有一建议,私信必须不经改的转录到小组长信箱 04/29 02:13
: → thismy:这样就没有作假的成份了~~~~ 04/29 02:13
:
: 如果有板务的需要,应该可以另外找地方,信箱不是很方便的工具。
: 但这样其它的板友一样看不到,似乎没有解决原本所说的问题。
依据上述站规第十五条,受理检举的是各板板主,并不是小组长。
板友的检举信必须寄至板主信箱,比起用水球或chat检举,要有公信力。
因为站内信至少提供了发信的系统时间,这是很重要的证据。
而且信件的内容是唯读的。原信转寄也不可能删修其内容,具有完整的证据力。
小组长接获申诉之后,可以请板主提供检举人私信原件(不必匿名,直接转寄)
以做为必要的证据。当然,如果板主提供的检证有瑕疵,则依据上述站规,
一旦确定其证据力不足,则检举不成立。板主所为之判罚亦应撤销。
其实,只要检举程序规定的明确,板友们并没有要求“陪审”的权力与正当性。
ptt 的板主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于一身,这是目前的体制,
只要同意使用ptt ,就要尊重现行体制,不能要求板务人员自废武功。
: 推 thismy:不对,万一板主没转给小组长怎办...... 04/29 02:15
板主如果没办法提供检举信,那就是证据不足,检举就不成立了。
如果是板主自发检举,应该直接在公告上说明,依据板规第几条,板主自行举发。
亦即,基于公平性,板主没有匿名检举的权力。此外,由于站规并没有回避原则
的明文规定,板规其实也不必特别规定回避原则。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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