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立法委员傅崐萁因案入狱,因傅涉犯的案件不只一件,台湾高等检察署声请高等法院
定应执行刑,高院今裁定傅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证券交易法2案共3罪应执行3年10月徒刑
。
傅崐萁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部分,遭处6月得易科罚金之刑;证券交易法2罪则是分处1年4
月(减刑为8月)、2年10月。
高院审酌的是,傅崐萁所犯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
1项第4款各罪(犯罪时间分别为2009年12月间、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间、2003年10月至2
004年1月间)、犯罪类型、行为态样、各罪的法律目的、受刑人违反的程度,所犯罪数的整
体非难评价程度。
所受的外部界限,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长的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上,各刑合并计算的有期徒
刑4年以下。再加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与第一件证交法已经定应执行刑1年1月,与第二件证
交法合计的刑期为3年11月,高院裁定傅应执行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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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又变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