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太原第审查观后感

楼主: Kevin0224 (一颗苹果)   2018-02-23 22:34:24
算是算得满准的XD
太原第维持“暂定古蹟”身分,并依《文资法》103条、104条办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23/115190
也顺便回应忘记说明的部分,就是其实依照文资法第37、39、41条应该有诱因的~但是呢
尴尬的点来了,你真的知道这是要怎么运作呢XD
光解释这三条的运作方式,大概就可以写一本论文了,而且结论会告诉你,法条看起来有
用欧!但实际上是废物,因为不可能真的使用。
详情有兴趣,可以站内信问我,我们直接讲电话比较实际...这超级无敌复杂,以上是小
鲁的神准预估XD
§37
为维护古蹟并保全其环境景观,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订定古蹟保存计画,据以公告实
施。
古蹟保存计画公告实施后,依计画内容应修正或变更之区域计画、都市计画或国家公园计
画,相关主管机关应按各计画所定期限办理变更作业。
主管机关于拟定古蹟保存计画过程中,应分阶段举办说明会、公听会及公开展览,并应通
知当地居民参与。
第一项古蹟保存计画之项目、内容、订定程序、公告、变更、撤销、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
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39
主管机关得就第三十七条古蹟保存计画内容,依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或国家公园法等
有关规定,编定、划定或变更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并依本法
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维护。
前项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对于开发行为、土地使用,基地面积
或基地内应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积率、基地内前后侧院之深度、宽度、建筑物之形貌、高
度、色彩及有关交通、景观等事项,得依实际情况为必要规定及采取必要之奖励措施。
前二项规定于历史建筑、纪念建筑准用之。
中央主管机关于拟定经行政院核定之国定古蹟保存计画,如影响当地居民权益,主管机关
除得依法办理征收外,其协议价购不受土地征收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限制。
§41
古蹟除以政府机关为管理机关者外,其所定着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区内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之编定
、划定或变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筑之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转至其他地方建筑
使用或享有其他奖励措施;其办法,由内政部会商文化部定之。
前项所称其他地方,系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计画地区或区域计画地区之同一直辖市、县(
市)内之地区。但经内政部都市计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得移转至同一直辖市、县(市)
之其他主要计画地区。
第一项之容积一经移转,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区、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区之
管制,不得任意废止。
经土地所有人依第一项提出古蹟容积移转申请时,主管机关应协调相关单位完成其容积移
转之计算,并以书面通知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