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关于窃盗罪的不法所有意图

楼主: ozzyfly (fly)   2009-05-18 06:55:1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引述《ozzyfly (fly)》之铭言:
: : 1 就不法而言,区分窃盗跟毁损的主要理由为何?就物之法益侵害而言似无区分必要,
: : 立法上若采合并为单一之罪会有何问题?
:
牵涉到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毁损早已不是犯罪的主流。
1. 欧洲于十八世纪末前,仅处罚毁损建筑物、田圃、城壁、街道等公共财的破坏行为。
私有财产的毁损并不会被处罚。
之前委由民事处理?那可能在发展回除罪化吗?
: : 2 财产罪的可罚性起点,或著成立要件是自排斥他人所有开始,还是尚须有利用的结果
: : ?从老师的讲义和爬文似乎将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
: ???你从哪里来得来的结论???
其实不必要说有两种,一种是主张只要有故意,不需要有目的(意图)。
另一说则比较精细,其主张虽然在责任领域需要有双重故意,但原则
上仍旧需要靠解释在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中找到得对应的客观事实。
这种说法若贯穿到所有的目的范、倾向犯、表现犯时,就是我所主张的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无该客观要素时,根本就是构成要件不该当,反之,
若有该客观要素存在,则需要在责任层面讨论主观意图等,不过通常都会
被推定为“有”。这个问题在停车场人兽交的地院、高院判决中,可以看到
非常有意思的矛盾。
其中客观要素的存在如果会组却构成要件的同意是不是可理解为客观构成要件?
还是这是证明的问题?我打错应该是取得罪...
: : 3 利用意思或行为作为行为人恶性的加重事由,可否退缩或还原至动机作为刑之裁量事
: : 由?还是有其重要理由必须在犯罪层次讨论,换言之,就窃盗或毁损主观恶性之评价
: : 委由法官裁量,而非在立法上就有三年的差距?
: 你是在谈立法论吗?
对,立法上还原回动机而不区分窃盗跟毁损会有什么大问题?倘毁损依个案判断与窃盗难
以区分(拿别人牙刷刷牙或刷马桶)然解释为毁损跟窃盗就必须受法定刑先天的拘束是否
合理?
: : 4 利用意思或行为作为行为人恶性的加重事由,于排斥所有当下具备与事后具备是否有
: : 差别对待的必要?以毁损意思取得而后利用主观恶性客观侵害较不重?
谁和你说,这些主观要素有分事中事后?
没有人跟我说,但如果意图好像应该限于当下(跟故意一样),从讲义上例子亦可得知倘
非当下就不会成罪,但这样是否能充分评价?
: : 5 不法意图作为合于民法所有权的变动关系是否为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换言之客观上
: : 是否应有与之对应的事实,此事实的定位为构成要件?
: : 问题有点多。抱歉。
: 第一个问题,不懂你在问什么;主观的不法意图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个问题,
: 是。
: 李茂生
谢谢老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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