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窃盗罪的不法所有意图

楼主: ozzyfly (fly)   2009-05-17 06:55:44
1 就不法而言,区分窃盗跟毁损的主要理由为何?就物之法益侵害而言似无区分必要,
立法上若采合并为单一之罪会有何问题?
2 财产罪的可罚性起点,或著成立要件是自排斥他人所有开始,还是尚须有利用的结果
?从老师的讲义和爬文似乎将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
3 利用意思或行为作为行为人恶性的加重事由,可否退缩或还原至动机作为刑之裁量事
由?还是有其重要理由必须在犯罪层次讨论,换言之,就窃盗或毁损主观恶性之评价
委由法官裁量,而非在立法上就有三年的差距?
4 利用意思或行为作为行为人恶性的加重事由,于排斥所有当下具备与事后具备是否有
差别对待的必要?以毁损意思取得而后利用主观恶性客观侵害较不重?
5 不法意图作为合于民法所有权的变动关系是否为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换言之客观上
是否应有与之对应的事实,此事实的定位为构成要件?
问题有点多。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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