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题的考点配分并非全有全无 是参考完整度与接近度酌给的
如果您写得跟拟答不一样也不用太紧张 阅卷者仍会斟酌
如有疑问请说 但我可能无法马上回复
请先不要转录到考古题板 让大家先确认一下答案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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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学期期末考全部都是C 及期初考呈常态分布四个选项出现次数相同
本次选择题的答案仍是有某种规律性存在的
即“大笨狗祝大家新年快乐”国音一二三四声转为ABCD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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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上 李茂生教授刑法总则(二) 期末考试题(2009.01.14)
※请依本课程之见解作答
一、单选题(50分,每题5分):请标明题号,每行答一题。
1.关于复数行为人的过失,下列叙述何者“正确”?(A)在组织中负责指挥监督者,
即使对结果之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但仍可基于监督过失的原理,与实际执行业
务者共同成立过失犯为结果负责;(B)阶段性过失(多人先后对结果的发生提供助
力)之处理,应由全部有预见可能性的行为人共同成立过失犯为结果负责;(C)共
同正犯要求犯意联络,故过失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D)以上皆非。(D)
2.关于违法性意识的错误,下列叙述何者“正确”?(A)行为人若欠缺违法性意识,
可以阻却故意;(B)警察已提示拘票,但行为人未注意到而以为是违法逮捕予以反
抗,此种错误属违法性意识错误;(C)对于文书内容之猥亵性此种行为客体所具社
会意义的错误,亦属违法性意识错误;(D)若信赖公家机关的函示见解而生违法性
错误,可认为是有正当理由而不可避免的错误。(D)
3.关于故意,下列叙述何者“正确”?(A)为诈领保险金而放火烧屋,虽知屋内有人,
但并无杀害的意图,故对于死亡结果无法令行为人负故意责任,只成立过失致死;
(B)为破坏食品公司商誉而在一罐铝箔包中注射致命毒液再放回货架上,对于实际
喝到的消费者有杀人的确定故意,对于其他可能喝到的消费者则有杀人的未必故意,
故成立一个杀人既遂与多个杀人未遂罪;(C)恐怖份子施放致命毒气,对于毒气扩
散范围内的死亡、伤害结果均可认为有概括故意,可成立数个杀人罪、杀人未遂罪;
(D)以上皆非。(C)
4.甲想要得到乙的宝石,知妙手神偷丙的太太身染重病,而甲手边恰有灵药,遂告知
丙可用宝石来换药。丙本已洗手不干,迫不得已重作冯妇,却因久未行窃没update
科技新知,一拿起宝石便警铃大作,惊动了乙被逮个正著。丙坦承事情原委,恳求
乙帮忙。乙虽心疼财物,但心想人命关天,同意丙拿走宝石去换药,甲遂如愿取得
了乙的宝石。试问丙应如何论罪?(A)乙的同意是在胁迫之下所为,不具任意性,
丙成立窃盗既遂罪;(B)丙已完成窃取行为,乙有无同意不生影响,丙成立窃盗既
遂罪;(C)乙的同意阻却窃盗罪构成要件,丙已无窃取行为;(D)乙的同意是在窃盗
着手之后所为,丙成立窃盗未遂罪。(D)
5.承上题,请问甲应如何论罪?(A)窃盗罪的间接正犯,与收受赃物罪数罪并罚;(B)
窃盗罪的间接正犯,与收受赃物罪想像竞合;(C)窃盗罪的教唆犯,与收受赃物罪
想像竞合;(D)以上皆非。(D)
6.甲在麦当劳的餐桌上捡到一只手机,本考虑交给柜台,但经过一番天人交战后决定
据为己有。只是原来该手机并非遗失物,物主乙只是出去吸烟,一回来发现手机遭
窃立刻报警。甲客观上构成第320条第1项的窃盗罪,但甲自己所认知的事实只构成
第337条的侵占脱离持有物罪,则甲应论以何罪?(A)第337条的侵占脱离持有物罪;
(B)第320条第1项的窃盗罪;(C)不构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A)
7.下列何事例中甲不构成第271条的杀人罪(含杀人未遂)?(A)猎人甲在昏暗的森林
中以为仇人乙出现,开枪射击,结果那不是乙而是一只熊;(B)甲开枪瞄准乙,结果
射偏射中旁边的一只熊;(C)甲将乙推落悬崖,以为乙会摔死,结果乙被树枝钩住未
摔死,却因找不到出路而于五日后饿死;(D)以上皆是。(A)
8.豪宅警卫甲巡逻时与窃贼乙相遇,认出乙是自己的朋友,转身离去装作没看到,乙
遂进入屋内窃盗得逞,试问甲应论以何罪?(A)窃盗罪的共同正犯;(B)窃盗罪的帮
助犯;(C)不构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B)
9.公务员之妻乙背着公务员甲向第三人丙索贿,甲在不知情之下以为丙是因其他原因
送礼品给乙而代为收受,此时甲乙是否构成第121条的普通贿赂罪?(A)甲乙为共同
正犯;(B)甲为过失犯,乙为间接正犯;(C)甲为帮助犯,乙为正犯;(D)甲无罪,乙
另构成诈欺罪。(D)
10.若在牛肉场跳脱衣舞的女郎构成第234条第2项的意图营利而公然猥亵罪,则雇用她
的老板应论以何罪?(A)该罪的共谋共同正犯;(B)该罪的间接正犯;(C)该罪的单独
正犯;(D)该罪的狭义共犯。(D)
二、申论题(100分):请标明题号作答。建议参考配分决定作答篇幅,若时间不足请
写重点!
甲长期受老板乙欺侮,向同居人丙哭诉,要丙为她报仇、让乙“断手断脚”,丙
遂答应。当天出门前,甲为丙准备上了强烈迷药的手帕,并准备酒菜让丙饱餐。丙约
乙在酒馆包厢见,假装是要谈生意,其实是打算等乙进来后,关上包厢门,找个借口
走到乙身后,用手帕摀昏乙,再掏出身上的瑞士小刀捅乙的脚筋几刀,让乙变成掰咖。
在等待乙之时,丙点了一份清酒自斟自饮,一会儿发现有点意识朦胧,才想起出门前
才喝过酒,不同的酒混在一起容易醉。丙知道自己喝醉后会行为失控,但想说一把瑞
士小刀也杀不死人,遂只是盯着手帕想着自己的爱人。此时乙突然进入包厢走向丙,
丙一紧张也忘了要用手帕,直接一拳便将乙敲昏了。丙照原计画拿出瑞士小刀捅了乙
的脚一刀,但此时突然酒气上涌,丙陷入复杂酩酊,想起甲受此人欺负,顿生杀意,
竟改戳脖子将乙杀死。事后方知灯光昏暗中丙认错了人,杀的不是乙只是进来察看的
酒馆经理丁。
而幸运逃过一劫的乙其实也不是那么幸运,原来乙之所以迟到是因驾车途中撞伤
了人。乙一拐弯看到前方50公尺路口处有一“熊猫”正要闯红灯,想起适才广播新闻
报导说动物园里的大熊猫跑出来了,心想真巧竟被拎北遇到了!乙恰对政府的两岸政
策感冒,也很讨厌大熊猫,心想反正是你闯红灯,撞倒你也不是我的错,大不了上苹
果日报,反正我们一家人都肚烂大熊猫,可能还觉得我很摇摆…乙当时时速60公里,
本有2、3秒的时间可踩煞车,胡思乱想耽误到最后半秒,才惊觉不对:这只熊猫跟人
一样站直地行走,也比较敏捷,好像不是熊猫,而且这里离动物园这么远,熊猫会跑
到这里吗…但赶紧踩煞车已经来不及了,还是撞了上去。原来那是附近办园游会穿着
熊猫装的工读生戊。
(一)试分析丙构成什么犯罪及应如何论罪。(45分)
拟答摘要:
1.原因行为(酒醉以前)
(1)有死亡的危险性:酒癖、客观情境(携带凶器、仇人)、与结果行为时空相
近(7分)
(2)与结果间有因果关连:结果行为中展现出的结果发生态样是上述危险性的实
现(3分)
(3)责任关连:
A.原因行为时无杀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杀不死人”,对结果之发生只有低
概然性的认识。(5分)
B.结果行为时有杀人故意:客体错误,对“那个人”无错误,不阻却故意。
(5分)
迳故意内容产生质变,溯及禁止,责任关连断绝,原因行为无法为结果负责。
(3分)
(4)责任关连断绝前:客观上有重伤行为,已至着手(题目没说已有结果),违法
,主观上有故意,原因行为构成重伤未遂罪。(7分)
2.结果行为:(因原因行为责任关连断绝,例外模式,以结果行为对结果负责)
(1)客观上有杀人行为及结果,违法,主观上有杀人故意(5分)
(2)对于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一事有过失,依§19Ⅲ补足结果行为时欠缺
的责任能力,构成完全责任能力的杀人既遂罪。(5分)
3.罪数:因无责任关连,杀人既遂无法吸收重伤未遂,数罪并罚(讲义p.439、507。
讲义虽明白这样写,但其实应是包括一罪,所以写包括一罪或数罪并罚都给分)。
(5分)
(二)试分析甲的哪些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及应如何论罪。(30分)
拟答摘要:
1.关于丙的重伤未遂罪:甲仅成立教唆犯
(1)丙成立重伤未遂罪已如上题所述,甲的实行从属、要素从属均无问题。(3分)
(2)“要丙为她报仇”之行为成立教唆犯:
A.客观上引起犯罪决意,与丙之犯行间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资讯,以甲丙间
的关系适足以激起丙犯罪的决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B.主观上正犯客体错误,以丙所特定的客体为甲所特定的客体,故甲有教唆甲
杀丁的故意(讲义p.490)(5分)
(3)“准备手帕”之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的效果未贯穿到结果,与结果间
无条件关系(无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4)“准备酒菜”不是帮助行为:对犯罪之发生没有促进效果。(3分)
2.关于丙的杀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1)甲的从属性要求无问题。(2分)
(2)客观上甲有教唆行为(与丙之犯行间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观
上无教唆故意(未认识)。“过失教唆”不处罚(讲义p.496)。(5分)
结论:甲仅成立重伤未遂罪的教唆犯。
(三)试分析乙构成什么犯罪及应如何论罪。(25分)
拟答摘要:
1.客观上有伤害行为:
“不踩煞车”是以不作为方式造成结果,结果有回避可能性(如题目中所述),乙有
保证人地位(前行行为)、支配领域、作为义务。(或者未讨论不作为,讨论作为犯
中的实行行为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该当且违法。(7分)
2.主观上:
(1)没有伤害故意:
分析乙心理事实的内容,虽想要撞上去,但未认识到行为客体是“人”。(5分)
抽象事实错误,认识的犯罪与实际发生者在法益方面无共通性,无法在重
合范围内认定故意。(3分)
(宰杀野生动物、毁损等犯罪不处罚过失,不另成罪)
(2)有过失:
过失所要求的预见可能对象即故意所要求认识的对象,则对行为客体“人”有无
预见可能性?
A.规范上要求的意识紧张(客观标准,人人皆应有):开车时胡思乱想未集中
精神,未发挥。(5分)
B.实际上的个人预见能力(主观标准):一般人有能力认识到过马路的是人不
是熊猫,乙未认识,非因认识能力低于一般人,而是因未发挥意识紧张。
(5分)(对于对方闯红灯一事已经认识到,所未认识者只是“不是人”,
无信赖原则适用的问题)
∴未预见,但有预见可能性,有过失。
结论:乙仅构成过失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