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in (五月的斯德哥尔摩)》之铭言:
: ※ 引述《joechiu (黑轮)》之铭言:
: : 纯粹浅薄的学理探讨,因为不了解个案情形,所以多为自行假设的前提,从刑法来探
讨
: : 1.假设领队应该要提醒同团成员注意当时路况而未提醒,或是应该提供必要之协助却
忽
: : 时其未积极排除现存之风险,是因为此不作为而造成结果
: : 2.定型为不作为后,必须领队负有保证人地位,始有可能符合构成要件
: : 3.保证人地位在学说上主要可以归类为3大类型,危险前行为,监督型以及保护型,
类?
: : 案例比较可能成立保护型,即因为领队和同团成员所订立之契约之核心内容应属涉及
生
: : 身体安全保护,另外一方面领队对于路况和风险的掌控应该利于优势之地位,可以说
成
: : 信任领队可以排除风险而投入登山之风险活动之中
: : 基于上述讨论,领队的确可能成立不作为的过失伤害或致死
: : 但是必须说的是,保证人地位的成立相对的严重限制了保证人的行为自由,秉持个人
自
: : 主义为信念者可能认为不应当扩充保证人地位致上述之情形,其中当然涉及了成员的
自
: : 利益实现或是社会相当性等概念;相反的在社会连带性强烈的社会之中,很有可能会
认
: : 领队确实具有上述的种种义务,但究竟该义务的范围有多广呢? 多广即反应出我们
的?
: 比较好奇的是,像在版上时常会有揪人一起出发的
: 那种情况下要怎么定义谁是领队?
: 一般商业团,比如说我以前参加过的玉山登顶团(雄狮旅行社)
: 那种就很明显有一个人是专业带队的(忘了是一领队一向导还是领队向导同一人)
: 其他团员就是很明显的小菜菜
: 可是很多那种民间的登山社基本上就是一群有共同登山爱好的共组的社团
: 每次出队的团员都差不多,算起来比较像是共行的概念
: 也比如说版上有时候的揪人文章,或者是新手求人带上山
: 这种情况如果发生意外,队伍里的其他人会有责任吗?
上文有提到保护型保证人地位,之所以要求领队承担某些特定的作为义务,可能基于各种
原因,但是最终都是以危险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的风险预防寄托还有信任关系作为依归
所以就要从个案中的种种资讯来进行判断,有偿还是无偿?经常一起爬山还是偶然的相约
?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认识与否?交往程度等等都是可能考量的因素
像是那种临时揪人又不收钱的,我会定义为纯粹的团体行动,并没有信任关系,或是说很
薄弱,至于带领新手此类的活动可能要判断带头者究竟主观上是否有要共同分摊风险的意
思。
如果套用上述的理论脉络,有的时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登山团不可以形式上来判断,可能
需要加入实质因素的考量,有些时候纵使没有明显的带领人,但是团体成员间彼此信任时
,可能各成员间也会产生保证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