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那这个通过条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条
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
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宪法法庭为前项裁定前,得命当事人或关系人陈述意见或为必要之调查。
暂时处分之裁定,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
意,并应附具理由。
暂时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声请案件业经裁判。
二、裁定后已逾六个月。
三、因情事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宪法法庭依前项之评决程序裁定撤销。
这次修法根本没动到43条,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条规定办理还是依照第30条办理?
第43条是不是第30 条的特别法?那第31条的裁定要件又怎么说?
没见过这么烂的立法品质啦!
※ 引述《zephyr105 (跳跳)》之铭言:
: 本来想找修正案的内容
: 有够很难找
: 找立法院关系文书
: 也很分散不好找
: 但是找到司法院的新闻稿
: 应该是整理好的重点
: https://i.imgur.com/8sL6tup.jpg
: 宪法法庭作成判决及暂时处分裁定,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10人以上参与评议,且违宪宣告
: 人数不得低于9人。
: 不要幻想了好吗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 笑死!我看这根本是诉讼法白痴写的文章吧!
: : 不知道宪诉法有关裁定和判决的最低人数有不同规定吗?
: : 蓝白修的是宪诉法第三十条判决的要件
: : 第 30 条
: : 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
: 额
: : 过半数同意。
: : 但是第三十一条裁定的要件根本没动啊!
: : 第 31 条
: : 裁定,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参与评议,参与大法官过半数同
: 意
: : 。
: : 审查庭所为之裁定,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以大法官过半数之意见决定之。
: : 也就是即使依照通过后的宪诉法条文,现行的八名大法官还是可以做出暂时处分,让新
: 修
: : 正的的条文暂时不生效啊!这时候就回到旧法规定,依现有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
: 大
: : 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即可宣告违宪,蓝白忙了这半天,结果还是一场空,真是可
: : 怜喔!
: 施
: 据
: ,
: 统
: 体
: 大
: 的
: 去
: 看
: 术
: 总
: 但
: 官
: 议
: 若
: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