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二度抗告理由是:
原裁定认定柯姓被告等 4 人犯罪嫌疑确属重大,若经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随
高度逃亡风险
故除谕知被告等提出钜额交保金额外,并命被告等均应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设备监控,
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风险
惟于被告等行动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属100%之无风险措施,且对于防止被告等与他
共同被告及证人间之接触、串证行为,亦难起效用,而有妨害将来审理发现真实之诉讼目的
。
人已经起诉了表证据完备,就没有理由再进行羁押,一审前被告都应属无罪,且羁押应以最
小侵害原则适用,用科技发达这种抽象的串证可能并不足以构成延押理由,需要有明确的具
体事证支持串供可能
“惟于被告等行动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属100%之无风险措施”,笑死这种屁话都讲
得出来,白话就是我要羁押
开车有出车祸的风险,我主张以后所有人都不可以开车
北检这种屁话高院还同意,这就是政治办案,有够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