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niori (伟恩咖肥)》之铭言:
: 高院表示,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
: 决虽有200余笔;然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是第一件,相关法律规范
: 意旨的明确性影响深远。
: 原来是这样啊
: 议员都判有罪
: 但立委判有罪是第一件
: 所以释宪
: 这理由也太搞笑了
: 所以议员活该被判有罪
: 但立委没事?
因为薪资给付方式的差异
议员助理费用是统一交付给议员本人再发放给助理 且是定额(上限8万)
而立委助理是立委往上报薪资直接入助理户头
但每个立委每年能申报的助理人事费是固定预算
关键差异在于 以往议员诈领助理费要不是人头助理或是没有工作事实
不然就是助理根本没拿到钱之类的
而高的case是跟助理谈好薪资一口价再回捐入办公室公积金当作福利
总之两者差异颇大 而高案一审法官的判罪逻辑偏向“诈领公帑”
问题是立委人事费用是一缸子水
费用也是入公积金不是放立委个人口袋这样
很多人不明究理的人会杠什么洗头费之类的
但那是挪用公积金后补回
而公积金恰巧是一审法官认为没有问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