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铭言:
: : 当然检察官没有义务要去证明这位幽灵的存在
: : 不然官司不就没完没了了吗
: : 被告有对幽灵提出证据的责任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会这样的幽灵抗辩的
: 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异态事实"或是"变态事实"
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觉得他背后的中之人
素质参差不齐
拿民事诉讼的举证法则跑来讲刑事诉讼
还讲得煞有其事
以为取笑到人了 结果是露丑卖乖 贻笑大方
常态事实跟变态事实是在两造平等的民事诉讼
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其中一种方法
因为两边都在讲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讲出比较偏离社会常理的一造
自然要负担程序上比较不利益的举证
刑事诉讼根本没有这种东西
刑诉用的举证法则叫做
被告无罪推定跟不自证己罪
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全都在检方
因为国家机器铺天盖地
全国检察官等于一人 被告是极其弱势
刑诉161条定有明文
至于幽灵抗辩
早就是我国刑诉面临的老问题了
没有什么法官不用理睬的屁话
更不是检方就免负举证义务 一篇文全是胡扯蛋
最常见的案子就是走私渔船被抓到
就说甲板里面的走私品是之前上船的海盗丢的
说他们想要买鱼 手上刚好没钱 以物易物
不得不佩服渔民的智慧 凶手鬼转成被害者
但在被告明显滥用举证责任的状态下
检方 依法仍然负举证责任不因此反转
只是法院也不是笨蛋
实务的处理方式就是要被告强化提出证据
以柯案来说 如果做抗辩 内容不是自己写的
那就要举证 被指控犯罪期间到底有谁碰过
这随身碟而且有权限缮打内容
交代特定时间/转手原由
尽可能地去让检方去推翻以尽到举证责任
但大致上只要被告能使法院有合理怀疑即可
不需要证明自己无辜
: 比方说 你有一个贪污收贿的帐本被检方找到了
: 但是里面没有金额 只有数字 名字跟日期
: 只要检方拿这本帐本其他条帐数字去约谈证人
: 证明该帐本其他条帐的名字 就是给款人 数字就是金额 日期就是收钱日
: 那检方主张这就是帐本 名字是金主 数字是金额的主张就是常态事实
: 你这本帐几十条都是这样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吗??
: 这时候辩方也可以主张 不是 这小沈1500是时间 是下午三点
: 但是这样就出现一个症结: 辩方的主张跟物证的常态事实相违背
: 属于变态事实/异态事实
: 所以举证责任会回到主张变态事实的辩方身上
: 没办法 谁叫阿北要在事实上变态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