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陈师孟:解析柯P的羁押裁定书- 一个柯黑

楼主: goddamnhuge (超!!级!!!!大!!!!!!!)   2024-09-12 23: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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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新闻标题
陈师孟:解析柯P的羁押裁定书 ── 一个柯黑的另类思考
4.完整新闻内容︰
首先要声明,本人绝对属于评论家管仁健所称的“0代柯黑”,因为我在2014年台北市长
选举前和柯P见面吃过一顿饭之后,就认定柯P不是“一个好东西”(先母生前骂人的用语
),也因此从没有投票给他过,直到现在还常常在朋友面前夸口:不曾贡献给他任何一毛
“选举补助款”,在绿营支持者中算是少见吧。
但是对柯P最后被北院裁定收押禁见,我仔细拜读了北院三天内做出的两次裁定书,不但
不觉得“通体舒畅、大快人心”,反而有些犹疑不解,无法认同亲绿媒体上众多柯黑评论
者的看法。因为即使要羁押一个大奸大恶之徒,也必须有符合逻辑思考与经验法则的充分
理由,否则不但不能达到社会教化的作用,反而带来当事人受迫害的形象,制造社会不安

第一次羁押裁定:“罪疑惟轻”,相当难得
第一次北院羁押庭是裁定柯P无保释回,裁定书指出:“依目前卷证资料,就检察官所提
出之事证,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释的空间,… 不能认被告主观上有明知违法之情形。综上
诸情,应认声请人(检方)就羁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释明尚有不足。”
短短几句里面,法官就用了两次“尚”字,一是柯文哲在都委会的会议记录签章,“尚存
有其他合理解释的空间”,无法迳自証明柯P知悉或指示都委会形成违法决议;也因此认
为检察官声押文的“释明尚有不足”,呼应前一个“尚”。换句话说,检方提出的论据或
许可以打脸柯P自称“不知道”是装疯卖傻,但未能完全排除“柯P知悉”与“都委会决议
”间可能存在着其他合理的解释。我们无从得知检方提出的论据有哪些、或法官心目中还
想到哪些可能的合理解释,更不知道在羁押庭上何以检方无法消除法官尚存的疑虑,不过
重点是这位法官一再表现出自己奉行“罪疑惟轻”的准则 ─ 尚有怀疑就从轻发落,相当
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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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官对相同証据本来就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若得出180度的结论翻转,那就必然反
映出法官“自由心証”的滥用!(摄影:王侑圣)
随后检方向高院抗告成功,导致第二次羁押庭,也在“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氛围中,把柯
P送进看守所。然而细读这次法官的更裁文,反而有若干令人不安的见解。更裁文列出三
点必须羁押的“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点是以“犯罪証据充分”为由,重重反驳了第一次的裁定。法官指称柯P核准京华城
超高容积率,是他“明知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这段强烈的
措辞与第一次裁定所称“尚有其他合理解释”可谓截然相反;同样出自北院的法官之手,
何以差异至此?再看这次法官判断之所本,更令人疑惑,因为所称“迥然若揭”的証据不
是挖出不法金流或勾串音档之类的新事証,也不可能是其他涉案人翻供吐露新証词,而是
“被告经询问后不争执所指部分事实”。用膝盖想也知道,这个被告“不争执所指部分事
实”不可能是柯P自己改口承认:“明知违法,执意为之,贯彻意志”,那麽被告这次的
“不争执事项”究竟多了些什么或改了些什么?好好的为什么要变更法庭攻防布局,授对
方可乘之机?裁定书上讳莫如深、启人疑窦。另一方面如果依常情常理假设柯P两次口供
完全一致,在法院提示的“不争执事项”上并没有多做让步,不料法院却能由上次的“尚
有未明”变成这次的“迥然若揭”,那就更耐人玩味了。确实,不同法官对相同証据本来
就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若得出180度的结论翻转,那就必然反映出法官“自由心証”的
滥用!柯P一定很怨叹,如果两次羁押庭的法官对调,那他现在就是“无保请回”,官司
胜负要“碰运气”的司法体系,正常吗?
“先上车后补票”式的羁押禁见
裁定羁押的第二点理由是罪名升级。既然说被告所“不争执的事实”已经足认犯了“图利
罪”,现在予以起诉就是了,但这样一来岂不失去羁押的必要性?于是法官转而在裁定书
中强调,柯P有可能犯下比“图利罪”更重的“贿赂罪”,不过目前証据与証人口供都还
在侦查的“浮动状态”,要等到“証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才能转成
贿赂罪重刑;从而在接续的侦查期间,被告因犯重罪更有“灭証及勾串共犯或証人之虞”
,羁押也更为必要。重点是,尽管检方原先只主打“图利罪”,但因为起诉要件都已齐备
,再行羁押不免牵强,法官只好主动把目标提升到“贿赂罪”,期待杠上开花,也顺理成
章押人。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检方声押书上一开始的罪名是“图利罪”,现在为了要强化
羁押理由而临时加码罪名 ─ 而且是还有待“逐渐形成具体轮廓”的罪名,这种“先上车
后补票”式的羁押禁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吗?会不会有碍被告“防御权”的行使?会不
会成为检方逾期羁押的旁门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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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家机器限制人民的自由时,旁观者的责任不在于计较那个人是不是有错、甚至有罪,
而是无条件地站在他同一边,共同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严格监督。(美联社)
法官第三项羁押理由是维护公益的考量,因为柯P 图利京华城的价值逾200亿元天价,“
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在考虑“被告的权益保障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的所谓“动态平
衡”,本案“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而需要把柯P押起来。这个“公益重于私利”的论点
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位法官可能一时兴起,借题发抒了他对现行羁押法规的抱怨,此举
则大有可议。一般所知,羁押的要件除了要有重罪的高度嫌疑外,还要有被告会逃亡、灭
証、或串供的可能,法官为了表示羁押被告不是他喜欢押人取供而是“予不得已也”,在
裁定书末段明白指出:“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証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既然〈刑事
诉讼法〉提供的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方式对“勾串”都没用,也因此都不能做为羁押
的替代,结论是羁押是必要之恶,对人身自由的严重妨害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代价。对于“
勾串”是否能找到有效防制措施,我们缺乏专业,也没有深入思考过,不过我们不认为在
裁定书上发发牢骚是尽了法官的责任;如果真心认为羁押也应该有较低强度的替代措施才
比较能顾及人权保障,则身为现任法官,首先有责任反映给司法当局,谋求改进;如果司
法当局明知该改而不为,那麽法官可以每逢审理羁押庭时,集体采取对被告更为宽松的裁
量,做为“自力救济”的手段。单只在裁定书上指出法规缺陋不备,却坐视众多被告人权
受到过当的侵害,只是自我卸责而已。欠缺可用的法令而对人权造成过度侵害,这种情况
已经不再是“被告的权益保障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的取舍,而是“司法懈怠与人权保
障”之间的对抗,何者为重毫无悬念可言。
做为一个柯黑,当然了解柯文哲劣迹斑斑,根本不值得同情;有时也会考虑法官工作负荷
已经很重,不要太苛求。但应该这样思考吗?借用亚理斯多德的话:“吾爱吾师,吾更爱
真理”,我的想法毋宁是:我讨厌柯P,我更厌恶司法不公。想想自由主义者村上春树在
“耶路撒冷文学奖”颁奖时的动人演说:“一粒鸡蛋砸向石墙,不管鸡蛋有多错,石墙有
多对,我始终选择站在鸡蛋这一边”。当国家机器限制人民的自由时,旁观者的责任不在
于计较那个人是不是有错、甚至有罪,而是无条件地站在他同一边,共同对政府公权力的
行使严格监督、严厉批判,因为个人的罪过终究会由他自己承担,纵容政府为恶的长远后
果却是所有人都要概括承受的。
※作者为总统府前秘书长、退休公教人士
5.附注、心得、想法︰
笑死 连陈师孟这种超级深绿 还自称0代柯黑的超级大柯黑 都专门写一篇文章来骂
检察官根本在乱搞 就只有政黑绿畜支持这种检调还有垃圾媒体们 当年绿畜痛骂陈幸妤
被媒体追杀 结果现在自己在干一样的恶心事还沾沾自喜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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