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的权利被牺牲,这段话我相信应该每个人都同意。
8/6 宪法法庭有大法官问到查了弊案到底能做什么?
刑事责任吗?还是追究弹劾公务员责任?
直白的意思就是刑事责任交由法务部去查偕同司法院做审判,
公务员责任就交由监察院去做。
那立法院查弊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我认为这目的不就是昭然若揭吗?
就是满足人民‘知’的权利阿!知道自己税金花在哪,难道很难理解吗?
刑事诉讼法245条第一项明文规定“侦查不公开之。”
监察法26条第三项有明文“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不得对外宣泄。”
如果今天一个弊案调查很久,这样人民不就都不用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
所以宪法67条第二项、71条就是要让代议士行使职权,让人民享有‘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