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millennial (早起的虫儿)》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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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尤大法官要求以书状补充“反质询”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但是裁定中未提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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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一种可能,裁定书只是针对在判决出来前,是否需要暂停被提到宪法法庭上的法条的
实施。
所以没有必要把前次开庭所取得的资讯全都放入裁定书?
: 三、宪法诉讼法确实未规定“裁定”需纪载主笔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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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葱反驳:“但是你有列出大法官同意与否名单,这个也是未规定准用的项目耶!”
: 并以111年宪暂裁字第一号与112年宪暂裁字第一号反驳,前两号有标注主笔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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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国昌老师到底有没有读过司法院的公告?
人家的说明中就有提到:
“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
当时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
理,并无特别考量。”
司法院声明全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如果你去查111年宪暂裁字第一号与112年宪暂裁字第一号的公告。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50776
你的确可以在公告中的“主笔大法官记载”一栏中看到两次裁定的主笔大法官姓名。
然而,如果你查阅公告所附的“裁定全文”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https://i.imgur.com/RtTJZAD.jpeg
可以发现只有112年宪暂裁字第一号有标注主笔大法官。
所谓的前例只有一次有标一次没标,我觉得不算所谓的“都有”啦。
如果立委黄国昌觉得裁定,至少是暂时处分的裁定也必须标注主笔大法官。
那请提案修法。
而非拿着两个前例中只有一次的标注在那边做文章。
(另外一次暂裁前例在2005年,早于新制。后来变成释字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