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黄国昌,你敢质疑利大于弊呀?

楼主: fdtu0928 (黑米)   2024-07-23 00:17:00
我操,黄国昌你敢嘲讽大法官使用“利大于弊”四字呀?
真的啦,你有空开直播,不如多读读声请人声请书,或是你们立法院代表的答辩书。个人
认为,翁晓玲写的答辩书和补充答辩书,写的比你好多了(都有写在点上)。
首先,你得弄清楚一件事:就是释宪这种事,所有法学家的争点都会是宪法保留/过去释
字保留/法律保留。也就是说,除非修宪,不然过往大法官对同一争点作出过的解释,就
是现在大法官解释的理由。
这次暂时处分的裁定理由,主要来自释字599(第一次定暂时处分)==>
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权,为确保其解释或裁判结果实效性
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权核心机能之一,不因宪法解释、审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
判而异。
如因系争宪法疑义或争议状态之持续、争议法令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可能对人
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而对损
害之防止事实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即得权衡作成暂时处分之利
益与不作成暂时处分之不利益,并于利益显然大于不利益时,依声请人之声请,于本案解
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以定暂时状态,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足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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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释字585是第一次提到暂时处分规范的释宪文==>
保全制度固属司法权之核心机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重要性,当属法律保留
范围,应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
于立法机关就释宪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释宪权时,如因系争宪法疑义
或争议状态之持续、争议法令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或宪法
基本原则造成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倘依声请人之声请于本案解释前作成暂时
处分以定暂时状态,对损害之防止事实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其损害
时,即得权衡作成暂时处分之利弊,若作成暂时处分显然利大于弊时,自可准予暂时处分
之宣告。
本件声请于本案解释作成前为暂时处分部分,虽非宪法所不许,惟因本案业经作成解释,
已无须予以审酌,并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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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大于弊四字,就来自释字585。
所以,在大法官的裁定文中,一直使用这四字,就是告诉你:只要先满足难以回复,重大
损害,有急迫性,且没有其他手段这四点,大法官再权衡定暂时处分的利弊,若利大于弊
,就能定暂时处分(至于你同不同意这五点都符合,那就是另一个战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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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你看到利大于弊四字,还不知道大法官在引用585, 那未来大法官用585 打脸你
调查权需经院会决议,你委员会调查小组根本违宪,你是不是又要出来哭夭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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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蔡宗珍在问翁晓玲, “我想请教的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立法院的代表是不是
想要根本的挑战释字585号解释,针对319真调会当时释宪标的所建立的暂时处份所做成的
基本原则?”
讲的就是这5点。
黄国昌呀,你若不懂宪法,就让专业宪法学家来吧!
不然,0806声请方一直用宪法和释字一个字一个字打脸你,你又扯民法和美国回应,真的
很难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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