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黄国昌在宪法法庭里的谎言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7-11 23:31:27
先讲结论。
黄国昌每一次发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误导听众的嫌疑。
每一次发言,都会传递错误或者半真半假的资讯。
1. 黄国昌说:
证人可以请律师,超越诉讼法对于证人的保障
错。现行法条根本不是这样写。
证人能不能请律师,取决于主席同意。
此外,刑事诉讼实务花了很多年去纠正“以传唤证人之名讯问被告,不让被告请律师”的
问题。侦查程序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形,会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层层的合法
性筛选。
本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证人的身分传讯被调查人”呢?
依照现行法,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防范这种情形。
即便是以被调查人的名义传唤,主席禁止他找律师,也是完全合法的。
2. 黄国昌说:
监察法的被调查人同样不能请律师,不得拒绝陈述,如果立职法违宪,监察法也一样
错。
监察法与立职法的差别在于,监察法并没有违反义务的后续罚则。立职法有。
3. 黄国昌说: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议会自律原则的范畴,大法官原则上不应介入审查
双重标准。如果是2014的黄国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议会自律原则的范围内,我个人觉得可以讨论,有点擦边球。
但如果黄国昌要坚持现在的说法,那2014的服贸程序绝对比现在更严谨,他当时在反对甚
么?
4. 吕太郎问:
立法院主张,行政院覆议失败,即使认为法律违宪,也只能接受,理由是什么?
黄国昌答:
当行政院认为立法院的法律窒碍难行时,宪法提供了一个两院间的互动解决机制,而这
个机制,必须要在宪政民主的架构下,在责任政治的原理里面,分别由行政机关跟立法
机关,各自去承担政治责任。因此,这件事情是宪法保留的范畴。在宪法给行政院覆议
权,而且覆议后的结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这个宪法保留,对于行政院提出法规范违
宪审查适格的限制上,是对于宪法在宪政民主机制下,对于行政权的内在制约。
这很明显就是理亏瞎掰。黄国昌经常这样。
不知道怎么回答时,就喷一堆专有名词,用刁钻的法律术语把听者搞得一头雾水,背后的
目的并不是说服听者,而是想用这一大堆法学术语给听者心理暗示:
“我才是专家,你一个外行人听我的就对了。”
但只要是个法律人,就会发现黄国昌绕了半天,其实什么都没说,只是重申大法官的问题
而已。
5. 黄国昌说:
就算被课处罚锾,官员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并不会让官员无所适从
倒果为因。
这逻辑就像,今天立法院订出一条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者,处5~20万罚锾”
你问黄国昌:什么是寻衅滋事?我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处罚?
黄国昌回答你:你别担心,就算被处罚也可以上法院。
完全没有回答到问题。
事后司法审查,并不能解消法规本身必须符合明确性、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果是这样,那
宪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6. 黄国昌说:
官员被课处罚锾后,如果觉得自己权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违宪审查。眼下还没有真
正的权利侵害(还没有人被实际课处罚锾),就没有暂时处分的必要性
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长年以来所建构的暂时处分,还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的概念
什么是暂时处分?他是“预先”保护人民的一个程序。
为了避免在释宪过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权利,“事先”暂停法规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将
来”受到不可回复的侵害。
这点释字585、599都阐释过。
599 的背景,是户籍法规定人民换发生分证,必须按捺指纹。正要实施之际,立法委员针
对该条文提起释宪。当时法规“还没正式开始实施”,“还没有任何人被实际强迫提供指
纹”,大法官就准了暂时处分。
理由是,“如果”户籍法在释宪程序中正式实施,“可能”会对人民的权利造成不可回复
的侵害。
换句话说,暂时处分,从来不要求“现在”已经有人权利被侵害,才能发动。
宪法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
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
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条文讲得很清楚,暂时处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权利被侵害。
所谓“避免”不论依照文义或者法规目的,都是指“事先预防”而言。
黄国昌此言完全在胡说八道。
7. 黄国昌说:
即时回答,包含但不限于“立刻”回答,而是诉讼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边声请方打脸得很漂亮。可以去看看他的论述。在2小时43分左右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1Qb-ocneo
此外,如果“即时”不是立刻,那到底多久?
这就凸显本次法案东抄西抄,乱抄一通的问题了。
按照黄国昌的说法,所谓的即时,是民诉法上的概念。包括这一次开庭日,或者下一次的
开庭日,都涵摄在内。
问题是,国情报告一年只有一次,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下一次开庭日”,所以立职法里面
的即时,根本不可能按照民诉法的即时去做解释,必然有不同于诉讼法的内涵。黄国昌在
这里引用最高法院见解,解释即时的概念,本身就有体系错乱,张飞打岳飞的感觉。
那到底什么是即时?
参照立法者的原意还有文义,不可能是指下次国情报告。
是明天?下个礼拜?还是下个月?
貌似立法者在这里想要保留一点决定空间,黄国昌也说国情报告的具体方法应该由党团协
商决定,则立法院可以依照个案情形弹性的决定到底总统应该何时、用什么样的方式回答
问题。但这样解释,不就包含了“立刻”吗?毕竟立法者有决定权,法条也没有排除立刻
要求总统回答的情形。
综言之,依照黄国昌的说法,似乎总统该依照什么程序回答,立法院(党团协商)说的算。
问题是,宪法有赋予立法院这种权力吗?总统有义务依照立法院要求的时间、方法,回答
立法委员的问题吗?如果立法院协商后是决定让总统立刻回答,可以吗?这应该才是最关
键的问题,但黄国昌却刻意避谈。
当然他避谈关键问题也不是第一次了。
8. 朱富美大法官问:
藐视国会罪是抽象危险犯吗?是否单纯的虚伪陈述,而不需要在具体个案里发生任何
足以影响议事程序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按照目前实务见解,单纯的虚伪陈述,并不构成伪证罪,个案中还必须足以影响裁判
结果)
黄国昌:
我们的藐视国会罪,比德国、美国还要具体明确。
首先这根本没有回答到问题。
此外,他还试图误导大法官。美国跟德国,根本不处罚“质询”,何来能够跟我国的扩权
法案相提并论?
再者,黄国昌强调,听证时,会针对具体议题、具体事项进行发问,藐视国会只罪针对这
些提问发动,没有不明确的问题。但质询呢?请问质询时,立委的问题很具体、范围很明
确吗?
最后,黄国昌再次误导听众,说眼下还没有任何人被指控藐视国会,所以不存在暂时处分
的急迫性。这又再次混淆了暂时处分的概念,如前所述,暂时处分并不要求“现在”有人
被依照法规处罚或者追诉为必要,而是只要此刻不暂时处分,未来将无法阻止人民的权利
被侵害即可。
暂时处分着眼的一直是未来,而不是现在。
9. 结论
听黄国昌讲话真的很痛苦。
我还以为在节目上,那种绕来绕去的说话方式,是考量听众没受过法学教育,故意把问题
讲得很复杂,以误导听众。
没想到,上了宪法法庭,他还是一贯的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碰上任何问题,就是长篇大
论,把同一句话换个说法讲五六次。
很明显是太常开直拨,把大法官也当作智识不足好唬弄的小草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