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何时要改掉“以问答问”的毛病啊?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11 10:33:46
这次大法官谈到了法律明确性原则
事实上
在这次释宪之前
已经有不少人对此进行质疑
认为譬如反质询应该给予清楚的明确定义
当然
支持者也反驳一堆法律其实都没有严格定义
譬如公然侮辱、社会秩序维护法等
那为什么这些法律并没有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状况呢?
毕竟,都已经说明是"原则"了
可以说是立法之根本
是必须要符合的内容
是因为法理之中还有一个叫做不确定法律概念
为的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
如果每个法律都采正面表列或是负面表列
严格定义范围
那么很有可能会无法对应时代的快速变化
因此在法律上刻意的不严格定义范围
给予法官一定的心证裁量空间
譬如: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正当理由、粗俗不雅、增进公众便利、国家安全、
妨害身心健康、无经营价值等
其实这些名词的定义
往往是端看法官心证与过往判例的结果
再拿一个例子来说好了
之前iwin事件
(另外这边再次感谢民进党蔡易余委员的坚持不懈)
针对所谓的"幼态"
有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
到底什么叫做幼态?
卫福部当时说看起来像是,就是不行
但引起炎上
后来招集平台业者与各类学者专家开会
会中有学者提出
无关于脚色设定年龄
只要眼脸比与头身比达到一定范围
就是属于幼态
但这个提议并没有给卫福部采纳
因为会有问题
什么问题呢?
假设眼脸比法规明确规定是3/4
头身比法规明确规定是1/3
那么今天有人画出3.1/4的眼脸比,与1.1/3的头身比
请问在法规定义上
是否属于幼态性交范围?
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想要管制未成年色图
若是法规有明确定义
那就相当于提供太多的漏洞给有心人士钻
如我所说的
你明确规定3/4,那我弄出3.5/4 3.000001/4
你也不能说我犯法
但客观认知上,3.0000001/4与3/4看起来有什么不一样吗?
那是不是等于立了一条法想要管理
却实际上达不到管理的功效呢?
所以卫福部当时并没有采纳这个学者的意见
还是维持审核人员觉得NG,那就是触法的状况
岔开一下话题
就算是三次元的真人
如果刻意扮成小学生拍摄A片
甚或者是找到高地人症候群患者拍摄有性暗示的色情图片
请问单就保护儿童与少年性剥削的立场而言
这是否是应该容许的状况?
坦白说,也值得讨论
讲回来
这个iwin刚好有很多关于明确性与不确定的关联
譬如原始法规这样写的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二条
三、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
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当时卫福部的主张是
因为法规有写到图画
因此
所有的二次元都应该涵盖在管制范围内
有趣的是什么呢?
这个第二条正是对于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进行法律定义
假设这法被释宪,大法官如果问什么叫做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请定义
这时候机关代表人要回复的就是下面这四点
结果居然就是在这法律名词解释上
主管机关与立法委员,及社会大众有了明显的歧异
范云等提案立委表示,当时立法就没打算纳入二次元管制
但主管机关卫福部说,阿你就写了图画,那就是能管
这法已经对于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进行定义了
结果居然实际上还发生了主管机关与提案立委认知的不同
到底是发生什么事情?
这所谓的法律明确性原则
到底有没有一个边际?
当然一人一意十人十意
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见解
如果问我的话
我会希望端看法条想要规范的行为影响
到底是限缩性的还是开放性的?
就拿室内装修办法规定的装修行为为例好了
规定上高度超过120cm固定式隔间拆装属于装修行为
为啥规范120cm高?
这是因为消防火场研究发现
除了起火点外
大部分的燃烧状况都是在120cm以上的高度发生
这也是火灾调查探查起火点的方法之一
既然科学研究120cm以上的高度是容易燃烧的
那这以上的固定式隔间,自然也就需要以防火建材来施作
120cm以下的固定式隔间
实际上并不会对火灾造成什么影响
不会对人员逃生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有人想要以119cm固定式隔间来钻漏洞
规避室内装修申请
法律也不在乎
因为没差
室内装修办法想要规范的
就是这种限缩性的影响状况
只有在什么具体的情况之下,才会发生危险
才会需要规范
因此法条就可以很明确的规范出具体的数据状况
反之
譬如公然侮辱
或者是今天讨论的反质询
原始的目的是希望官员不要规避质询
正面问题,给人民交代
如果我们一样以法律明确性原则给予精确定义
譬如很多反对者喜欢举的例子:只要有问句,就是属于反质询
那当官员询问一些可能真的需要现场厘清
以便让官员能具体的领会质询主旨时
那却变成官员违法不是件很奇怪的事情吗?
我们希望官员正面问题
结果却让官员必须要在模糊不清楚质询主旨的状态下回答
否则违法
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又或者
我们明确定义了反质询,假定是:脱离质询内容的询问才算是
假如有个立委询问譬如前瞻计画某个部份的问题
然后官员从头到尾都叫立委自己去看计画
(当然计画内有没有写我暂时不定义)
这官员由我们假设的明确定义上来说
并没有脱离质询内容
因为讨论的都还是前瞻计画
只是这样有符合我们立法的本意
希望官员正面问题吗?
因为官员的回答样态
五花八门,你想得到的你想不到的都有可能出现
很明显的是属于一种开放的状态
假如你明确定义了,如提供正面表列
那等于在表列之外,就是一切合法
等于开了漏洞给官员
也等于我们立了一条法
但这法并没有办法达到实质的管理作用
所以跳脱出今天蓝绿白怎么斗
国会到底是改革还是扩权的具体议题
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是
过于明确化的法条
到底是合理的?
还是其实是在制造更多合法漏洞?
而暧昧不清的法律名词
掌握定义权力的法官
是不是能够符合社会期待与认知?
还是又是象牙塔内的决断?
我们怎么样让制度更加的完整可信
这才是重点
不过我想蓝绿白应该也没人在乎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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