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坦白说我觉得送达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楼主: ceiba5566 (Ceiba56)   2024-07-11 10:32:48
※ 引述《elite9q ()》之铭言:
: 虽然我是不觉得黄国昌表现很好
: 但我觉得送达这件事情,是个满严重的问题
: 宪法诉讼法第17条
: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宪法法庭应将声请书送达于相对人,并得限期命相对人以答辩书陈述
: 意见。
: 你如果受理
: 那就应该要送达
: 送达这件事情是有定义的
: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节全部都在定义送达
: 阿在网络上面下载算是送达?你要不要听听看你说什么
: 阿你说这是行政程序法
: 不是宪法诉讼法
: 那我问你你有限期命相对人以答辩书陈述意见吗?
: 白纸黑字,你哪时命令立法院回复,期限是哪时
: 讲清楚啊
: 这问题我觉得其实满大的
没错,送达问题真的蛮大的。特别是由黄国昌这个前民诉学者提出来,更凸显
这个问题有多大。这问题已经大到显示黄国昌把民诉都忘光了。
宪法诉讼法第17条规定,宪法法庭应将声请书送达于相对人。另于宪法法庭审
理规则第23条第1项也提及,涉及本案主张或与言词辩论相关之书状,当事人
均应以复本送达予对照。问题这边都只处理声请书以及与言词辩论相关的书状
必须送达予对照。换言之,只有涉及本案实体内容的书状才要送。
本件准备程序召开是依据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第53条为之,目的是为作出暂时处
分之裁定而听取两造意见。所以这边的问题是,保全程序所提出之书状有无送
达予对造之必要?
这部份宪法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所以依宪法诉讼法第46条准用行政诉讼法,行
政诉讼法第307条之1准用民事诉讼法。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第23条第1项基本上就是照搬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项。可
是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项有无适用于第七编保全程序呢?实际上因为没有明
文准用的规定,所以涉及民诉保全程序的书状是没有送达对造的必要的。此见
解更可看新北地院102年诉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项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诉讼法第七编假处分之保全程
序,并未准用该规定。”
黄国昌明明是“前”民事诉讼法学者,为什么会不知道在保全程序不适用送达
规定呢?不太可能吧?
照行规啦,先来个退万步言啦。即使保全程序也需要书状送达啦,也真的发生
程序瑕疵啦。啊请问黄国昌的程序权受损有没有获得补正了?他不是阅卷了吗
?不是知道声请人主张的内容了吗?所以他程序权是发生什么实质损害足以动
摇到本案判决?因为表现太差造成粉丝狂掉,影响到频道收益吗?
昨天看完黄国昌的表现,完全可以说是荒诞至极。他这几年根本把法律全部扔
光光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