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什么反质询的定义重要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24-07-11 06:45:25
这个会牵扯到法律明确性的问题
目前大法官对法律明确性的看法是可以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但是要符合可了解,可预见
,可司法审查(原文是“其意义非难以理解,且为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查
加以确认”),问题就是上面的标准其实是有问题的
可理解,可预见就不提了,问题最大的是可司法审查这一点上面
首先,有权利必定可以上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这一点不就是废话吗?所以有很多人对这点
有问题
有人说这是指有效的司法救济,也就是说假设我被罚反质询,我要预先知道法院认定的反
质询标准是什么?我才能有效进行司法上的防御!曾有解释说可以用司法上面的判决知道
司法判断标准是什么,就有大法官(许玉秀)反击说这个叫做积非成是(教师法教师行为不
检,有损师誉可解聘解释案)。此外,也有人认为是可以在司法审查的极限内,例如政治
问题(例如我国固有领域范围),宗教问题(例如说耶稣是野种不是上帝儿子被告刑法246条
侮辱教堂)等等,就有法明确性问题
总之,现在法明确的见解是有问题的,还有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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