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好了

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24-07-11 00:57:33
台湾过去有个罪名叫侮辱公署罪 (约三年前删除)
让我们回到仍有该罪的时空背景来想:
如果是某公署自己觉得被侮辱
然后自己可以对觉得侮辱他的人处以行政罚
你觉得能不能不能被接受?
我想哪个正常的民主国家都不行
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检署去
检察官觉得也符合要件 再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这不是罚的轻重的问题
对吧
如果你能想通这道理
就知道目前的蔑视国会法中的罚款
有多少问题了
要不要大法官出来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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