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第五纵队监控立法

楼主: goldsingle (BE A FULLSER)   2024-06-10 16:53:17
我觉得法条可以这样修
1.凡中华民国民选公职人员
现任政务官及十一职等以上现职官员、少尉以上军官、少校以上退伍军官,前往中国时必

申报及登记行程。
2.凡中华民国各级民选公职人员
政务官及十二职等以上现职官员、少校以上现职军官、少将以上退伍军官,本人及三等亲
于中国拥有财产贰千万台币以上或是有经营事业者,一律申报后公布于民众,查获未申报
或刻意隐瞒者,即刻予以解职。
这样我完全可以接受,立委诸公们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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