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在野特侦组?那是啥?

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5-29 22:28:02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国防猫)》之铭言:
: https://tinyurl.com/yc7ue6uy
: 从影片的0:42开始
: 黄:傅总召他所提到的在野特侦组这件事情
: 我真的还不是那么清楚
: 我们的国会改革走了三十年
: 终于完成民主进步党
: 跳票八年的芭乐票
: 针对傅崐萁提出的在野特侦组一事
: 面对记者的询问
: 黄国昌简单一句窝不知道带过
: 然后立马膝反射回民进党|÷π|}¥¢¥°`
: 稍早柯文哲在个人脸书再次强调
: 自身以及民众党反对特侦组的立场
: 那你呢?黄国昌。
其实黄国昌、柯文哲支不支持,已经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昨天三读通过的违宪法案,确实赋予了立法院这么样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国
众两党提出的国会五法,就是冲著揭弊去的。
问题是,立法院的调查权,可以用来揭弊吗?依照释字585,很可能是不行的:
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主动
获取行使职权所需之相关资讯,俾能充分思辩,审慎决定,以善尽民意机关之职责,发挥
权力分立与制衡之机能。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
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除所欲调
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
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又如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
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
所具有之行政特权。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如于具体
案件,就所调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或行政特权之范畴,或就属于行政特
权之资讯应否接受调查或公开而有争执时,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宜循合理之途径协商解
决,或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与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解决之。
大法官明确表示,立法院的调查权,是一种辅助性权力,只能用来协助立法院行使其宪法
上的权限,帮助立法院取得行使职权所需的必要资讯。其中重要者,就是法律、预算、人
事审查,但“不包括”侦查犯罪。
如果立法院无视宪法的要求,执意利用调查权揭发弊案,就会衍生一些问题:
众所周知,检察官在搜索、扣押物品或文件的时候,要取得法院的搜索扣押票;讯问被告
的时候,被告有缄默权、辩护权;讯问证人的时候,证人有拒绝证言权,检察官有告知拒
绝证言权之义务。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对检察官、警察侦查犯罪
权限设下的各种程序限制。
昨天三读通过的国会五法,并“没有”这些限制。举例言之:
- 被调查人没有权利偕同律师到场,这完全取决于主席。
- 立法院不必取得搜索票,就能强制官员乃至人民提供资料,形同无令状的搜索扣押。
- 证人在听证会上,不会受到拒绝证言权的告知。
- 立法委员对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者,无须回避。
换句话说,如果国会调查权可以用来揭弊,那么刑事诉讼法上所有有关强制处分、侦查手
段的限制规范,全部都会变成鸡肋,因为立法院只要发动国会调查权,就能轻松绕过这些
规范,变成一个权力无限大的政治斗争机构。
说这是特侦组,还真的小瞧他了,特侦组还得遵守刑事诉讼法,立法院可不用。
黄国昌作为屌打百位法律学者的辣个男人、被昌粉吹捧上天、全台无人能比的一等一的法
学超新星,理应知道个中猫腻,但却选择视作不见,原因为何,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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