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这修法建议也许利益良善
但施行起来会让工资实际打八折
首先,这个法规目的是要保障比较没有议约能力的基层员工
但请问有没有实际调查过是否全部基层员工都有试用期低于80%的情形?
没有的话就是让本来试用期100%的劳工减薪
再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
等同让雇主有理由只给80%
我想依法就算80%也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但这可能让雇主在试用期后
以同样的80%薪水要求员工接受
反正你都领这个薪水3个月了
显然你也能接受对吧
台湾大部分劳工跟雇主是没有书面劳雇契约的
尤其这种基层员工
你这法施行下去他们只会摸摸鼻子认了试用期后80%薪水
拜托这种劳动契约的事情
不要再为了善意反而害了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