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什么是“不得”,劳基法修正真那么差?

楼主: e52155 (玳鳞官洛音)   2024-04-30 15:43:28
法规上没有试用期,
但实务上属于双方议定项目,
目前台湾还是很多公司执行这个做法。
但台湾人最缺乏的就是合约概念,
大多数人都是公司给啥就签啥,
连跟公司“议定”的动作都没有,
甚至连法治概念也没有,
不知道合约不能跟法律牴触。
那些什么试用期不给薪,
试用期资遣不用资遣费,
还有什么试用期福利不同的,
八成是被骗过,
两成是没遇过试用期都是用听的。
试用期就是跟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
唯一的差别就是,
你跟公司谈的薪资有没有被凹,
像是给你OFFER是含劳健保5万,
但前三个月试用期只给你3万5,
这就是试用期唯一合法的写法。
这也是这个法条的重点,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试用期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80%,
雇主必须在试用期提供劳工职训,
帮助劳工适应职场。”
锚定试用期薪水?
你的锚在你跟老板谈的薪水,
关8成什么事情?
阿老板薪水开低你就别去啊,
平常不也都这样嘴别人低薪?
啊那些说可以低于基本工资的就更好笑,
基本工资是看“实领”金额,
你连扣企业负担的劳健保费后,
“实领”都不能低于基本工资了,
打8折再扣劳健保低于基本工资,
那么好检举的事情不去检举,
是不相信劳工局吗?
你可以说国民党烂,
这法条烂,
那都是个人意见无所谓。
但看到一堆人说这可以弄出22K,
可以锚定大家的试用期薪水,
真的是笑笑。
啊那些说有办法合法弄到22K的,
拜托先来一篇说明文,
让大家在国民党通过法条前可以先准备一下,
企业们一定会很爱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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