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dg1802 (只要3秒让你上天堂)
2024-04-30 15:43:13原本劳基法是没有试用期的
有没有什么8成薪之类的
就算只干一个月被开除
老板仍要付资遣费、劳健保劳退等费用
甚至还要签非自愿离职等等
现在国民党新生代立委竟然提出这种反智法案
把原本没有的“试用期”纳入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期间薪水不得低于应聘工资80%
真是倒车倒到马英九时代了
这法案有几点没讲清楚
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解雇?
试用期薪资如果是基本薪资那是否打8折变22K?
试用期如果怀孕可否请安胎假?
试用期生产是否有产假、生育补助?
试用期是否比照正式员工请假规定?
试用期后没通过是否算自愿离职?
这法案是开了一扇后门,恶法又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