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erberi (cerberi)
2024-02-19 09:13:30※ 引述《m82 (辱华被祖光宗耀祖)》之铭言:
: 这题是这样,法律来源是发展观光条例53-1:
: 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有玷辱国家荣誉、损害国家利
: 益、妨害善良风俗或诈骗旅客行为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
: 者,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定期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或废止
: 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 翻译成白话,国家利益大于旅行社经商营利,争点在于 1.国家利益的定义? 2.国家利益
: 与私人商业利益孰轻孰重?
别胡扯啦
要依条例 那就要看有没有裁罚标准
偏偏这条刚好有呀
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第七条13 14项
处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并定期停止其营业之一部分或全部
或废止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引用法条就要依法条来做
哪有哪条方便用自己随便用的
并这个字不是或 也不是得
没什么灵活空间
他大可不要解释法源 解释了 那就依法执行
难道真的要让这些旅行业罚锾?
指鹿为马才是民进党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
引用人自该对大家解释
什么叫 损害国家利益
更不是我说你损害国家利益 你就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一词也应有解释
不是依身份职业来判定 是由行为判定
要其他人解释损害国家利益?
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