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谁来定义谣言?
有些谣言一看就知道假的,ex:蔡英文强奸母猪
但是有些谣言似是而非又似非而是,ex:买不起房子、很多孩子走了、排队买不到快筛试
剂、台湾政府对被骗到柬埔寨的猪仔台湾人置之不理
再加上人民并没有确切的证实能力,他觉得很像事实就当事实传递了,毕竟那也是他亲身
经历,ex:真的买不起房子、孙子真的走了、真的排不到100元快筛
这时候你要说他造谣?
何况刑法上的罪责都要考量你有没有犯意
这时候你要说他故意造谣?还是他过失造谣?
再说诽谤罪,讲得是公共事务,就算不是事实,但于理有据就不罚
你凭什么弄一个不是刑法的法律罚三百万、五百万,乃至于一千万这种一般人民根本负担
不了的金额
何况上面这些案例损害了什么?
政府的威信!?哪个民主国家把政府威信放在人民的言论自由前的!?
政令宣传、召开记者会、发动舆论反制,政府要澄清的能力多得是,有需要罚人民三百万
、五百万、一千万?
比例原则这道槛就过不去了
谣言造成公众恐慌,都有刑法第151条、色违法第63条处理了,真的有必要再来个三百万
、五百万、一千万?
不是谣言也受言论自由保护,而是如何定义谣言?谁来定义谣言?
“低薪买不起房”
“还多孩子走了”
“排不到快筛试剂”
“政府对被骗到柬埔寨的猪仔置之不理”
我的谣言不是你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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