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会
我没有质疑儿少性剥削条例喔
我都支持中介法了怎么会质疑这个
我是要问在座的网络自由斗士
如果你们认为中介法的
“可以由法院限制违法内容”是可疑的
那么儿少性剥削条例第8条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事业知悉或透过网络内容防护机构
、其他机关、主管机关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移除该资讯,并通知警察机
关且保留相关资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各位网络自由斗士
你们觉得这是违反言论自由?
还是这是合理的立法呢?
这个是无条件先行移除喔,不经由法院喔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