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智坚阵营之前说过的话,已经针对小智跟阿通师信件往来的时间序进行公证,那就以
他们说的部分来讲这事情。
公证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私人文件做公证,这个本身没啥问题,但是因为并没有对具
体范围做限制,实际上内容是五花八门,实务上甚至有请公证人勘验通奸影片的。
公证的本质就是对公证人亲眼所见的东西做证,就像以前人分财产会请乡亲父老到场见证一
样,只是借由公证人制度把这事情制度化而已,本质上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公证人只能证
明他看到了什么,对于背后的法律关系公证人是不管的。
公证人可以证明他确实有看见阿通师跟小智在某个时间确实有信件往来纪录,但是纪录之外
其他时间有无寄信、寄了几次、有没有其他信件存在都是无法证明的,因为他根本不能确定
信件纪录有无增删修改,更不用说证明小智的信在余之前,他只是证明小智有提出那几封信
给他看,最多再证明那几封信的先后而已。
所以小智一直在那边扯台大没有参考他公证后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际就是在鬼扯,从台大
记者会上的说法,台大其实有参考这些资料,只是这些资料根本不足证明小智写作在前。小
智的证据本来就只是他的一家之言,而不是啥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