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法行政是大家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
依据以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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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发展法
第 1 条
为尊重国家多元文化之精神,
促进国家语言之传承、复振及发展,
特制定本法。
国家语言之传承、复振及发展,
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
依本法之规定。
第 3 条
本法所称国家语言,指台湾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语言及台湾手语。
第 4 条
国家语言一律平等,国民使用国家语言应不受歧视或限制。
第 11 条
国民参与政府机关(构)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时,得使用其选择之国家语言。
政府机关(构)应于必要时提供各国家语言间之通译服务,并积极培育各国家语言通译人
才。
以上节录国家发展法部分条文
根据法条,陈柏惟委员申请台语质询
并启用立法院建置之同步口译系统,
依法有据,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依法依程序配合。
然后还原事实真相:
查陈柏惟立法委员确有推动
立法院设立质询时同步口译系统与人员建置
再查陈柏惟委员于质询前数日
已经申请使用同步口译系统
来质询国防部长邱国正先生
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所以依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
按法律和逻辑来说
国防部长邱国正有义务依法行政
依上开法条第四条
第 4 条
国家语言一律平等,国民使用国家语言应不受歧视或限制。
陈柏惟委员得使用其惯用之国家语言质询
邱部长依法不得限制、不得拒绝
依法应使用同步口译
并配合陈柏惟委员使用之国家语言质询
然后当天事实是
邱国正先生拒绝使用该同步口译系统
拒绝委员提示使用立法院依法提供的口译服务
先不讨论实体内容
不讨论口舌之争
就法律程序而言,陈柏惟委员依法办理
而邱国正先生拒绝依法配合使用该系统
这是显而易见的
依法行政,是任何一个公务员都须遵守的原则
这一点邱先生没有做到
在法律逻辑上就不通
如果指责依法行事的陈柏惟
却对拒绝依法行政的邱先生不作批评
那这类评论恐怕有欠公允